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法律主观: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的投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具有明确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所造成的行为。

法律客观: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