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题,求大神解答,很急,答的好有悬赏。
(1)日日新公司与鸿业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理由是:按照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土地使用权必须是有偿出让取得的。二是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日日新公司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投资开发,而将受让的土地直接转让给鸿业公司,属于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日日新公司与鸿业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理由是:补充协议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权属于运输公司,产权属于该运输公司,而不是日日新公司,因此, 日日新公司无权就该幅土地进行转让。
(3)本案的解决方法如下:第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日日新公司与鸿业公司的违法所得。第二,确认日日新公司与鸿业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第三,对日日新公司和鸿业公司进行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50%以下。第四,对非法转让土地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