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什么的人才政策
法律分析
我们要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人才政策。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对人才战略的重视逐步提升,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战略、规划、政策和计划,推进创新型人才工作。
“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三大战略作出系统部署;《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科技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相继出台“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为代表的创新型人才引进和培育计划体系逐渐完善,各部门和地区也设立了大量人才计划。
法律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第八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人事部审批。中央在地方所属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批准同意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必须申领许可证。
第十一条 开展人才中介或者相关业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必须与中国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合资经营。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符合国家中外合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拟设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同意后,颁发许可证,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大陆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参照前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