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行政程序法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程序法的地位如下:
行政法是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的有机统一。行政实体法对行政关系进行实际调整,即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主要规定行政机关在某种条件下依法使相对人获得某种权利或承担某些义务的法律规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行政机关有什么权力,即能做什么。行政程序法是对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行使或者履行实体权利义务时的程序作出规定的法律规范,主要是规范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行政机关如何行使权力,即怎么做。任何行政行为都是实体性和程序性的统一,不存在没有实体内容的行政程序,也不存在不通过程序就能实现的行政实体内容。实践中的行政行为,或者遵循公正合理的程序,或者由于不公正或繁琐的程序而使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受到严重影响,实体权利要通过正确的程序予以保障,否则,实体权利将难以实现,或者将遭到很大损害。行政程序的重要性,使行政程序必须制度化、法律化,以避免和客服主观随意性。获得法律确认的行政程序,它的各项具体程序制度,本身又成为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将赋予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拥有程序上的权利,当然也要求相对人承担行政程序方面的义务。行政程序同样也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行政程序法的作用如下:
1)促进行政民主;
2)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行为的效率取决于——行政方式的适当选择、环节的合理安排、过程的科学组合,以保证行政机关活动的合理化和科学化。
3)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大都与制度不完备、程序不健全有关;健全和完善行政程序法,不给失职与滥用职权留有余地,从而起到确保行政权在法治的轨道上正常运行的作用。
4)监督与控制行政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A:行政程序法使行政程序成为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
B:行政程序法是杜绝失职和滥用职权等行政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
5)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