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2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有序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范围;
(四)其他准备事项。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对有关工作报告的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应当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各代表团的召集人召集代表团第一次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召集并主持代表小组会议。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有关事项的决定,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第十四条 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
除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