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险怎么赔偿 赔偿金归公司还是个人

根据《合同法》和《保险法》规定的原则,保险赔偿金一般应由保险合同的受益人领受。但是,由于公司买团体意外保险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团体意外保险合同一般对具体的受益人都没有约定或无法约定,这样当实际发生保险金赔付时就很容易在公司和员工之间因保险赔偿金应该支付给谁而产生争议。而根据我国《合同法》、《保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须经被保险人的指定。上述规定即表明,公司作为团体意外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如果未经被保险人即公司员工的明确同意,是无权自行指定受益人的,也包括无权将公司或公司老板指定为保险赔偿金的受益人。因此,在团体意外保险合同未明确指定收益人的情况下,保险赔偿金自然应当由发生人身意外的公司员工领受;在公司未经公司员工明确同意而在保险合同中将受益人指定为公司或其他人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的该项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保险赔偿金亦应由公司员工领受。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规定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工伤赔偿,工伤赔偿金与保险赔偿金是不能相互替代或抵顶的。如果公司以自己已经对员工的人身损害进行了相应的赔付或补偿为由,从而要求将保险公司的赔偿金抵付给公司,在法律上也是不能得到支持的。另外,就与你所述的同样情形的争议,广东曾经有一家家具厂即以自己对员工的工伤已经按标准进行了赔偿,因此老板买的团体意外保险的赔偿金应归老板为由,将该起纠纷起诉到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终审判决的结果就是赔偿金支付给员工。而且该判例适用法律的正确性,已经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