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具体如下:

1、主体。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一般认为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3、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对财产、对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4、主观过错。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5、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2)不得溯及既往。

2、因果联系原则:

(1)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

(2)主观意志与行为之间的关系。

3、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1)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当

(2)责任轻重与违法行为情节相当

(3)责任轻重与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禁止株连。

综上所述:关于行政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首先是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其次是行政责任的内容和承担方式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同时,必须是具体行政责任能力的行为主体,其行为必须是故意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