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绿色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生,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赤水河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特殊区域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赤水河流域,是指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行政区域内赤水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赤水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主动服务和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赤水河流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泸州市及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人民政府(以下称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的领导,将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和落实河湖长制、林长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制定和完善赤水河流域保护目标,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加大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赤水河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赤水河流域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加强与邻省在***建***治、生态补偿、产业协作、应急联动、联合执法等方面的跨区域协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泸州市及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赤水河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部署,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安排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文化保护、生态移民、农业、水利、公***服务设施建设、旅游业等资金和项目时,适当向赤水河流域倾斜。

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赤水河流域保护。第七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索开展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可持续的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第八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赤水河流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赤水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第九条 赤水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基层公***服务、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鼓励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赤水河流域保护作出规定。第十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

鼓励、支持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第十一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科学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依法劝阻、举报和控告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利益的行为,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对在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