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好的实现对检察权的监督和制约
1. 加强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效途径
一、完善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监督制约机制。
(1)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业务监督。上级检察机关通过下级检察机关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各业务系统加强对本系统内部进行对口指导;通过下达和执行各种业务规定,规范业务运行程序,监督下级业务进展情况;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将作出不起诉、撤销案件决定的案件,以书面的形式报上级院备案,并将复议、复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和申诉人,相关材料报送上级检察院对口业务部门,上级院审查后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2)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监督措施制度化。下级检察院应定期将一段时期检察工作的开展情况、下一步工作设想等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检察机关陈述,并由上级检察院组织各相关业务部门评议、考核,对履行职务情况较差的予以批评、诫勉;下级检察院对立案侦查的大案、要案及时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以便上级检察院随时审查、监督该案件的进行情况。
(3)健全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请示答复制度。针对下级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核或对疑难案件的请示答复情况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请示的范围、请示的程序、请示的内容和要求,严格规定答复采取的形式、答复的期限,下级检察院对上级检察院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上级检察院备案。
二、强化检察委员会的监督制约机制。
(1)加强组织建设,改善委员结构。一是建立委员备案审查制和资格准入制,打破终身制,优化委员结构;二是加强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建设,调整办事机构人员配备,将理论功底扎实、业务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充实到检察委员会。
(2)规范检委会议事法律程序,实现议事程序化。一是确定检委会研究案件和研究重大事项的范围,二是规范议案的提交程序,三是规范议案的初审及受理登记程序,四是规范议案的讨论和决定程序,确保检委会决定的质量。
三、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功能。
(1)从制度上明确检察机关内部各监督部门之间的职责,使得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整合内部检察资源,进行科学的整合与配置,对检察机关内部具体监督职能进行分工。明确检察权运行的分别处于哪个具体监督部门的监督和制约下,增强可操作性,防止权力异化而出现漏洞。
(2)注意做好各监督职能部门之间工作的衔接,注意权责分配的合理性科学配置,各部门、相互关联的部门的监督权限,要建立相互衔接的监督业务流程, 使案件在各环节流转顺畅,使部门的事务运作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3)建立案件质量预警机制。各内部监督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并非就事论事地纠正,需要定期将一个时期以来的问题集中分析,从中发现执法中的薄弱环节,发现倾向性的问题并进行深入研究,结合实际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2. 完善检察权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路径选择
一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现行法律框架下检察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它的重大意义不容置疑,但作为司法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加以调整和改进。第一,尽量从法学教授、离退休资深法律工作者中选任一批人民监督员成立专门的监督人员库,根据案件的需要随机遴选且应理性地回避人大与政协的领地。第二,缩短人民监督员的任期。现行规定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三年,但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在长期与检察院打交道的过程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难免会形成人情和面子问题,这样不利于人民监督员秉持客观中立的立场。第三,建立人民监督员回避制度。如果人民监督员本人或其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则应回避,不能参与对该案件的监督。
二、完善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的监督是检察权外部制约机制的重要方式。时间上的抢先性、空间上的广泛性、受众面的普遍性是舆论报道的特点和优势,但由于检察机关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与公众对案件期盼的社会效果往往有出入,故这些优势亦易使检察机关位于新闻舆论的巨大压力之下从而对检察工作产生负面影响。为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应建立检察机关与新闻媒体的良性互动机制。检察机关可设置专门的新闻岗,指定专人负责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并向媒体传递正确的信息,防止舆论对公众的误导,规避传媒反向对检察机关施加的舆论压力。同时,新闻媒体应尊重检察机关的职能和运作方式,客观报道才能发挥其对检察权监督的应有功能。
三、加强人大对个案的监督力度。
对于权力机关的监督,应该在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基础上,加强人大对个案的监督力度。人大对个案实施法律监督,是维护法制统一,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个案监督的范围应界定为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具有典型意义的疑难案件、反映检察官因徇私枉法等原因造成的冤案和错案、对法律规定的看法不一致,而需要权力机关进行法律解释的案件以及受到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干涉的案件。
3. 综上所述,缺乏监督的权力容易被滥用,检察权也不例外。因此,要提升执法公信力,必须加强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工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是促使检察权规范行使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执法公信力、提升效能建设和政风、行风、作风、警风建设,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司法热点问题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