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看,购买盲盒拆开前和拆开后的区别是什么

一、盲盒本质亦为商品,经营者须承担法定的质量担保责任

盲盒虽然本身具有未知性和不确定性的特征,但其本质仍属于商品。

盲盒不论是用于常规销售还是作为赠品等其他形式,经营者均需遵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规定。即便不能确定盲盒内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或款式,但经营者仍需确保盲盒内产品符合质量标准,更不能选用“三无”产品或仿冒产品,同时需对不合格、瑕疵产品承担退货、更换等责任。如因盲盒内产品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可能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面临行政处罚。

除此之外,盲盒包装上还应真实标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使用期限、安全警示等必要信息,确保消费者应有的知情权不因盲盒而“盲”。

法条速递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

《产品责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产品责任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二、故意夸大盲盒价值、虚报隐藏款比例等,可能涉嫌欺诈

“盲盒内商品价值最高达299元现仅售99元”

“每10个盲盒中至少会有一个隐藏款”

……

实践中,常有经营者以盲盒内产品价值远高于销售价格、虚报隐藏款比例等方式进行宣传,吸引消费者购买从而提高销量。然而,过分夸大的宣传手段可能涉嫌欺诈和发布虚假广告,经营者除需弥补消费者损失外,还面临盲盒销售价格三倍的赔偿责任以及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

法条速递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产品责任法》第五十九条: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网购盲盒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但仍有例外情况

盲盒以其未知性和神秘感吸引众多消费者,售卖的除了盲盒内的产品本身外还有打开盲盒那一瞬间的惊喜和刺激的体验。基于盲盒的特殊性,其属于《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即便如此,通过网络方式销售盲盒的经营者仍应当以合理方式提示、告知消费者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政策的情况。这既是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同时也有利于保护经营者的权益。

不过,盲盒仍存在可被无理由退货的情况。例如,当盲盒是以整套方式进行销售,其本质上已经丧失了未知性和不确定性,不再符合盲盒的特殊属性,应当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法条速递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