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开庭辩论阶段的常规是怎样的?
1、辩论阶段主要是针对某项具体的事实或争执点展开。
其顺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要经过审判长的许可,并围绕着案件事实和争执点进行。
在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有权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如果新的事实或证据在法庭上难以查清,并且对案件的裁判有重要影响的,应对案件延期审理。
法庭辩论终结时,审判长应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至此,法庭辩论终结。
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法庭辩论阶段法官会组织双方就争议焦点做进一步的辩论,双方可自由发表观点,但事先还是需向法官征求意见。
例如说:法官就刚才对方的观点我要发表意见,法官会根据你的要求判断是否要你继续发表意见。
3、互相辩论
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
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4、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三条,决定案件适用程序,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顺序,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4)宣读鉴定意见;?
(5)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扩展资料:
在庭审辩论中,应当做到:
1、发言要脱稿,说好前言
照本宣科只会使人厌倦,甚至遭到法官的禁止。
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四个效果,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传达案件的严重性;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2、演讲要控制语速,吐字清晰
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3、要善于入情入理
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来说是不道德的。但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
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操作的情感是经过理智处理过的法律语言情感。辩论语言的感情色彩,要与案情相适应,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辩论时的情感语言,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还应具有良好形体语言表达能力。保持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出精湛的表达能力。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
在辩论得势时,不要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要惊慌失措,手忙脚乱。
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时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
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