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被迫发生关系,双方均非自愿,在法律上应该如何定罪?
男女双方被迫发生关系,双方均非自愿,在法律上不构成强奸罪,属于紧急避险。下面举一个根据现实改变的案例说明一下:
某天晚上,张三和女同事小美正在公司加班,劫匪持刀进入公司实施抢劫,抢劫完成后,劫匪觉得不过瘾,便要求张三和小美当面发生性关系,给自己取乐,张三和小美均拒绝发生性关系。劫匪持刀威胁,如果两人不当面发生性关系,便将两人杀害。张三和女同事小美,被迫当着劫匪的面发生了性关系。
在这个案子中,张三和同事小美属于被迫发生性关系,那么张三是否构成强奸罪?在这个案中,张三被劫匪劫持,已经失去了自由(包括身体和意志),如果张三拒不服从(拒绝与小美发生关系),张三会遇到生命危险,因此张三的行为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属于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
案中小美作为女性受害者,受到了侵犯,那么侵犯者是谁?劫匪利用刀具强迫张三和小美发生性关系,此时张三是劫匪的犯罪工具,在行为上违背了小美的意愿,达成强行发生关系的目的,因此侵犯小美的是劫匪,劫匪属于强奸罪的间接正犯,侵犯小美的施暴者是劫匪而非张三。
如果张三和小美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劫匪要求张三停止,张三没有停止性关系过程,那么张三就可能涉嫌强奸罪了。
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刑法第二十一条对紧急避险作了明文规定。只有符合刑法规定的特定条件的行为才是避险行为。由于紧急避险损害的是第三者的利益,与正当防卫这种损害不法侵害者本人利益的情形有明显区别,法律对其成立要件的要求远较正当防卫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