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一般程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一般程式是什么?
一)一般规定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2、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传送联络卡。
3、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
(二)交通警察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的相关规定
1、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2、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3、查询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4、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5、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 *** 、 *** 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6、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7、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8、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三)检验、鉴定相关规定
1、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2、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影印件送达当事人。
5、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影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相关规定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调查的交通事故,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
5、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6、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7、由于案件主要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它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昏迷或者死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8、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要求查阅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的,应当提交书面的查阅申请,明确查阅、复制、摘录的具体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其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查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自费复制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复制的材料上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相关规定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覆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不予受理复核申请的情形有以下四种: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4、终止复核的情形: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6、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六)损害赔偿调解相关规定
1、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未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2、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5、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6、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7、不予调解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一方当事人不申请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8、终止调解的情形:
(1)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3)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终止调解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并记录在案。
什么是适用简易程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式的事故责任认定,事故中,没有人员受伤,只有车辆的损失,这样的都是走简易程式。还有事故不严重,人员只有轻伤的,经过医院检查确认只是轻伤,不需要住院治疗的,也可以申请走简易程式的事故责任认定。
反之,事故比较严重的,有人员受伤需要住院治疗的,就必须走正式程式的事故责任认定了,正式事故责任认定,要扣押肇事车辆,对车辆的速度、碰撞痕迹、刹车系统等要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最后交警会综合事故现场和嘉定的结果做出正式的事故责任认定,大约需要1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还可能延长10个工作日。
简易程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拒绝签字,该怎么办1、交警出了认定书,对方不签名,是对认定事实有异议,这种情况对方可以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超过法定期限(收到认定书3天内)不申请复核,表明对申请权利的放弃,就按现在的认定责任来处理。
2、伤者目前是属于门诊治疗,钱是不能给对方的,可以相互沟通,当要去医院接受治疗时,你可以陪伤者一起去,交钱后自己保留票据,对今后的处理自己较为主动了,不会出现拖着的问题。
3、你把合法证照、保险单影印件交给交警部门备案,认定书送达后5天内对方不申请财产保全,交警部门应当将车辆、证件返还当事人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怎么办?文道全律师解答: 一般来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现场勘查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二)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须严格在承诺制度的时间内快速赶赴现场,并快速处置现场。 (三)进行现场勘查包括现场访问、摄影、制图、丈量、勘验等系列工作。现场勘查必须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 (四)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 (五)为检验需要,必要时可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 (六)与当事人预约事故处理时间。 (七)事后展开调查必须依法进行,包括询(讯)问、痕迹提取检验、技术检测、损害评估和其他必要的鉴定。 二、责任认定 (一)在调查阶段,必要时可召集当事人举行听证。 (二)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收集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依法作出责任认定。 (三)公布责任时,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席讲清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责任的理由与依据。 (四)告知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三、处罚(一)责任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对责任当事人作出处罚意见呈送领导审批。 (二)根据领导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处罚裁决书。 (三)向责任人宣布处罚裁决。 (四)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五)完善处罚的相关手续。 (六)执行处罚。 四、赔偿调解 (一)收集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明、票据、各种资料。 (二)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赔偿调解。调解次数最多为二次。 (三)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 (四)调解未成功的,必须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流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基本流程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式》的规定,事故发生后,基本的处理流程如下:
一:现场勘查
1.发生交通事故后,无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撤离现场。对事实、成因有争议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打122,报告交警。车辆有保险的,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到现场。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须严格在承诺制度的时间内快速赶赴现场,并快速处置现场。
3.进行现场勘查包括现场访问、摄影、制图、丈量、勘验等系列工作。
4.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
5.为检验需要,必要时可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
6.与当事人预约事故处理时间。
7.事后展开调查必须依法进行,包括询(讯)问、痕迹提取检验、技术检测、损害评估和其他必要的鉴定。
二:责任认定
1.在调查阶段,必要时召集当事人到交通事故处理中心举行听证。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收集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依法作出责任认定。
3.公布责任时,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席讲清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责任的理由与依据。
4.告知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三:处罚
1.责任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对责任当事人作出处罚意见呈送领导审批。
2.根据领导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处罚裁决书。
3.向责任人宣布处罚裁决。
4.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5.完善处罚的相关手续。
6.执行处罚。
四;赔偿调解
收集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明、票据、各种资料。
在收到认定书后10日内各方一致书面申请公安调解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
调解未成功或未向公安机关申请调解、逾期申请、对事故认定、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 诉讼途径解决
1、收到责任认定书后,在交警给出的时间内不予起诉的,也没有达成调解意见的,交警将肇事车辆放车。
2、收到责任认定书后,受害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同时要全保全查封对方车辆,以保证将来的执行。特别是伤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一段时间的,或者手术治疗的。
3、法院立案后,向交警部门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车辆。
4、法院开庭,可能构成需要伤残鉴定的,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
5、鉴定结果出来后,或者治疗基本结束后,法庭开庭审理,判决。
6、受害人申请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中什么是重大事故、什么是一般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式规定》交通事故赔偿专案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专案的赔偿标准;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专案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专案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专案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专案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专案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你可以找当时承办的民警,让他依据行政复议结果重新出具事故认定书。他没权利扣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