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法律主观:
(1)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 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即该股东与公司为 连带债务人 。(3)股东不依法缴纳出资的或者出资不实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承担违约责任 。(4)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 承担连带责任 。(5)有限责公司成立后, 股东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