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局非法拘禁侵权吗?如何保护公民人身合法权益?

警察局没有非法拘禁权利的。

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使用其他非法强制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但依照法律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能算非法拘禁。非法拘禁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侵犯了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自由。世界上绝大多数民主国家,都将公民的人身自由列为一项重要人权,并写入宪法予以保障。

一般以拘禁的时间来定性,超过24小时一般就按刑事案件来处理,不足24小时按治安案件来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