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维护公***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评估程序,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资产评估相关的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不得随意删减评估程序。
第六条 评估程序通常包括:
1.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2.签订业务约定书;
3.编制评估计划;
4.资产勘查;
5.收集评估资料;
6.评定估算;
7.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8.工作底稿归档。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根据评估业务需要采用不同于本准则规定的评估程序时,应当确信所采用评估程序的合理性,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受到限制无法实施完整评估程序时,应当:
1.根据限制条件可能对评估结论和评估目的所对应经济行为造成的影响,决定是否承接或终止资产评估业务;
2.采取必要措施确信所受限制不影响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3.在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受到的限制、无法履行的评估程序和采取的替代措施。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信助理人员和外聘专家遵守本准则的规定。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将评估程序的实施情况形成工作底稿,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恰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