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告人可以不出庭吗

法律主观:

从2010年10月1日起广西《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开始施行,该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包括故意伤害、盗窃、抢劫、贩毒、强奸、职务侵占等十五种犯罪实行量刑规范化,在庭审时不仅要对 是否构成犯罪 的定性问题进行质证,还要对应处的刑期即定量问题进行质证,控辩双方都要提出相应的证据和理由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具体刑事案件中,只有嫌犯或者律师才能在刑事 诉讼过程中 对是否构成犯罪、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提出辩护意见,其他人是不能提出辩护意见的。 嫌犯由于身陷囹圄失去了人身自由,即使嫌犯之前是律师也不能很好地为自己提供辩护,也要委托其他律师为自己提供辩护,这在影视作品和现实中并不鲜见,更何况一般的嫌犯。 因为量刑规范化的相关规定内容很多,只有律师、法官、检察官才知悉掌握,一般人不了解更谈不上运用。没有律师的参与,嫌犯将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根本不可能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最大化的实现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目的。众所周知,现行律师的执业要求必须通过国家司法(2000年以前为律师资格)考试,学历要求本科以上,执业者都是法律方面的专家。 法律规定只有律师或者本案的办案人员在案件判决前才能会见嫌犯,其他人是没有机会在判决前与嫌犯会见的。律师通过会见嫌犯,了解案情,可以对嫌犯宣传相关的法律规定,若犯罪证据确凿,会劝嫌犯当庭认罪,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可争取10%的减刑。而实际上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很多很多,某些情形甚至可以减轻60%的处罚。不同的犯罪罪名、不同年龄的嫌犯,不同的归案方式,不同的悔罪表现,减轻处罚的情形比例也不尽相同,律师通过调查取证,与嫌犯的亲属及受害人沟通协调,提供切实有效的证据和辩护意见,就可以实现嫌犯减轻处罚利益的最大化。 需要了解更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 中止审理 。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当自诉状向被告人送达以后,如被告人不到庭,责任就不在自诉人(自诉人不应再承担提供被告人下落的义务),案件不能审理,法院只能作出中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