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清如何处理强奸罪
清朝比起前朝各代来说,非常重视贞操观念。所以在法典《大清律例》中,专门把“奸罪”设置成了一卷,下边还设了十个罪名来惩罚各种犯奸之人。而其中对性侵儿童、强奸男生的法律保护,放在现在也会让人拍手称快。
清代的奸罪按照犯奸的行为主要分为三种,强奸、和奸和刁奸。“和奸”是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关系,按照现代的话来说叫“通奸”,“刁奸”就是用手段诱奸的意思,也是一种和奸。
清朝比起前朝各代来说,非常重视贞操观念。所以在法典《大清律例》中,专门把“奸罪”设置成了一卷,下边还设了十个罪名来惩罚各种犯奸之人。而其中对性侵儿童、强奸男生的法律保护,放在现在也会让人拍手称快。
清代的奸罪按照犯奸的行为主要分为三种,强奸、和奸和刁奸。“和奸”是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关系,按照现代的话来说叫“通奸”,“刁奸”就是用手段诱奸的意思,也是一种和奸。
12岁以下幼童,从重处罚
在清朝,如果是一般强奸,强奸既遂的判处绞监候,即判处绞刑,秋后再审是否执行死刑;强奸未遂的,杖责一百,再流放三千里。和奸罪的惩罚比较轻,一般是杖责,被奸女子有丈夫的杖责八十,没有丈夫的杖责九十。但强奸、和奸的是幼女这种令人发指的罪行的话,情况就不一样了,必须得严惩:
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因而致死,及将未至十岁之幼女诱去强行奸污者,照光棍例斩决;其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女者,拟斩监候。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因而致死,及将未至十岁之幼女诱去强行奸污者,照光棍例斩决;其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女者,拟斩监候。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并致死的,以及强奸十岁以下幼女的,话不多说一条路——斩。强奸十岁到十二岁的判斩监候,等秋审再决定死还是不死。和十二岁以下幼女和奸的,根据强奸罪进行处罚,判绞刑,秋后问审。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奸同强论。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奸同强论。
《大清律例》还单独提出了强奸男童的犯罪行为,明确保护男童,刑罚和强奸幼女罪也没有什么区别。将未至十岁之幼童诱去强行鸡奸者,亦照光棍为首例斩决。如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童者,拟斩监候,和奸者,照奸幼女虽和同强论律拟绞监候。
将未至十岁之幼童诱去强行鸡奸者,亦照光棍为首例斩决。如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童者,拟斩监候,和奸者,照奸幼女虽和同强论律拟绞监候。
强奸十岁以下男童者,一个字斩。强奸十岁到十二岁之间男童者,判斩监候。和男童和奸的,按照幼女和奸罪,判绞监候。强奸儿童既遂的刑罚比一般强奸严,强奸儿童未遂的刑罚比起一般强奸杖责一百、流放三千里来说也很严,直接发配到黑龙江给“披甲人”当奴隶。凡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幼童未成审有确据者,发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凡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幼童未成审有确据者,发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