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进步,建设文明瓷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及其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治、倡导为主、奖惩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工作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带头示范。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七条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行为规范和公序良俗,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第八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发扬工匠精神,弘扬优秀陶瓷文化;

(二)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孝老爱亲,平等相待,邻里和睦,互帮互助;

(三)关爱和尊重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英雄模范、军人、烈士及其家属;

(四)尊师重教,立德树人,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五)弘扬健康的网络文化,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六)遵守公***礼仪,衣着整洁,举止得体,用语礼貌,不喧哗,不打闹;

(七)乘坐公***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为老年人、病人、残疾人、孕妇和携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八)等候服务时遵守秩序,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行走;

(九)遇到突发公***安全事件,不聚集、围观、起哄;

(十)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十一)在公***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采取佩戴口罩等预防性措施;

(十二)杜绝餐饮浪费,使用公筷公勺,推行分餐制,不酗酒、不劝酒;

(十三)低碳生活,绿色消费,节约资源,不选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控制使用一次性纸杯和办公用品;

(十四)崇尚科学,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十五)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嫁娶和节庆事宜;

(十六)采取健康、文明、环保的方式旅游;

(十七)诚信经营、文明服务;

(十八)分类投放垃圾,规范停放车辆,文明有序如厕;

(十九)科学规范管理施工现场,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第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一)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塑料袋、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任意刻画、涂写等;

(四)损毁草坪、绿篱、花卉、树木等公***绿地和绿化设施;

(五)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环境卫生设施,踩踏、涂污、损毁候车亭、休息椅、健身器材等公***设施;

(六)运输垃圾以及其他散装物料,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导致遗撒、泄漏的;

(七)在公***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经营、宣传等活动时,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八)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公***环境的行为。第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一)向河流、水库、湖泊、地热水等水体及水源区保护范围内倾倒、抛撒垃圾、违反规定排放污水;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违反规定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木柴、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