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来源的适用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1条规定,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条件有三个: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又进行是明确规定,是指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这种情况比较好理解,如发生了洪水、战争、新冠疫情等,来不及公开招标的,只能从近从快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这一条也比较好理解,如某设备配件的采购,从别处采购可能会导致设备运行故障,产生不可预见的风险的。
那么在采用单一来源采购需要注意什么事项?除了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尽量不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如有确实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在采购前也要充分了解采购的货物、技术服务的相关市场行情,以便与供应商就价格和技术要求进行充分协商,提高仪价的能力,其次是相关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对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质量、数量要做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对于招标代理公司,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设计单一来源采购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售后服务等,做好招标代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