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的婚姻法和性伦理道德
在《承认习惯法婚姻法》实施前,南非就存在着大量的习惯法婚姻。由于习惯法婚姻中,一个男人可以娶多个妻子,这些婚姻通常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因而习惯法婚姻在以前不被南非法律所认可。尽管这样,南非仍有许多本土人根据习惯法缔结婚姻。习惯法婚姻不能得到南非法律认可的直接后果是习惯法婚姻的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极大影响,尤其是妇女的利益。例如,在南非通过立法认可习惯法婚姻前,根据习惯法而结婚的妇女的地位就如同一个未成年的小孩的地位。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她不能以自己的名字起诉、应诉,而只能由其丈夫代为进行;如果她需要起诉她丈夫,她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以指定一个代她起诉的人;她不能缔结合同;她不能拥有来自于婚姻的财产;她对自己的孩子没有监护权,甚至是在她丈夫死后;她没有抚养孩子的义务,该义务由其丈夫承担,在其丈夫死后,由她丈夫的继承人承担;并且她不能继承丈夫的财产。很明显,习惯法婚姻中的妇女受到很大的歧视,这种歧视违反了1996年的《南非***和国宪法》。[1]为了提高习惯法婚姻中妇女的地位,必须给予习惯法婚姻完全的法律上的承认。为此目的,南非在1998年制定了《承认习惯法婚姻法》,该法已于2000年11月15日开始实施。
《承认习惯法婚姻法》的意义在于,根据南非习惯法缔结的所有婚姻现在都能根据该法进行登记并且得到法律上的认可。该法给予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的习惯法婚姻完全的法律的承认,它还规定根据习惯法而结为夫妻的双方具有平等的地位与能力,夫妻双方享有完全的法律地位。例如,现在习惯法婚姻中的妇女的地位与原来已大不一样,她能以自己的名字起诉、应诉;她不再要求得到法院的许可以起诉她丈夫,也不再需要其他人以她的名义起诉她丈夫;她能缔结合同;她能拥有财产,包括来自于婚姻的财产;她和丈夫对孩子具有***同的监护权,她丈夫死后,她就是孩子唯一的监护人;她和丈夫对孩子有***同的抚养义务;她能继承亡夫的财产。不难看出,《承认习惯法婚姻法》极大地提高了习惯法婚姻中妇女的地位。本文就该法的一些主要规定作一简述。
一、 有关定义
《承认习惯法婚姻法》中的“习惯法婚姻”是指“根据习惯法所缔结的婚姻”。[2]而“习惯法”是指“南非本土非洲民族所传统遵循并已成为这些民族的文化的一部分的习俗(customs)与惯例(usages)”。[3]习惯法婚姻不包括根据印度教、穆斯林教或其他宗教仪式所缔结的婚姻。
二、 习惯法婚姻的承认
《承认习惯法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一项婚姻如果根据习惯法是有效的并且在该法实施时仍存在,那么该婚姻应为所有目的被认为是一项婚姻;在该法实施后所缔结的一项习惯法婚姻,如果符合该法的要求,为所有目的应被认为是一项婚姻;如果一个人在不止一个习惯法婚姻中是配偶,所有在该法实施以前所缔结的有效的习惯法婚姻,为所有目的应被认为是婚姻;如果一个人在不止一个习惯法婚姻中是配偶,所有在该法实施以后所缔结的这些婚姻,如果符合该法的规定,为所有目的应被认为是婚姻。[4]
三、 习惯法婚姻有效性的要求
根据《承认习惯法婚姻法》,一项在该法实施以后所缔结的习惯法婚姻只有符合下列要求才被认为是有效的:
1. 该婚姻必须是根据习惯法谈判、缔结或举行的;
2. 未来的配偶双方必须都年满18岁;
3. 未来的配偶双方必须都同意根据习惯法结婚。[5]
如果配偶一方是未成年人,那么其父母或无父母时其法定监护人必须同意该婚姻;如果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不同意该婚姻,则可寻求儿童福利专员(Commissioner of Child Welfare)的同意。在父母任一方或法定监护人或儿童福利专员不同意该婚姻的情况下,则只有南非高等法院的法官可以考虑对该婚姻给予许可。[6]
尽管有“未来的配偶双方必须都年满18岁”的规定,南非内政部长(Minister of Home Affairs)或经其书面指定的公职机构的任一官员可以给予未满18岁的人以书面许可以缔结一项习惯法婚姻,如果内政部长或经其指定的官员认为该婚姻是适当的并且符合当事人的利益。该书面许可不能免除当事人服从《承认习惯法婚姻法》所规定的其他要求的义务。如果一个未满18岁的人未经内政部长或其所指定的官员的书面许可就已经缔结了一项习惯法婚姻,那么如果内政部长或经其所指定的官员认为该婚姻是适当的并且符合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该婚姻在其他方面都符合《承认习惯法婚姻法》的规定,则可书面宣布该婚姻是一项有效的习惯法婚姻。[7]
因血缘或亲缘关系所导致的人们之间习惯法婚姻的禁止由习惯法决定。[8]
四、 习惯法婚姻的登记
《承认习惯法婚姻法》规定,习惯法婚姻的配偶双方有义务确保对他们的婚姻进行登记。任一方配偶都可以以规定的形式向登记官员申请对他或她的习惯法婚姻进行登记,并且必须向登记官员提供所规定的信息以及登记官员为使自己确信是否存在习惯法婚姻所要求的其他信息。[9]
《承认习惯法婚姻法》规定了两种登记方式:一,在该法实施以前所缔结的习惯法婚姻并且如果该婚姻没有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进行登记,则其必须在该法实施以后的12个月内或内政部长在《政府公报》中以通告的形式规定的更长的一段时间内进行登记;二,在该法实施后所缔结的习惯法婚姻必须在该婚姻缔结后的三个月内或内政部长在《政府公报》中以通告的形式规定的更长的一段时间内进行登记。[10]
登记官员如果确信配偶双方缔结了一项有效的习惯法婚姻,则他必须通过记录配偶双方的身份、结婚日期、双方所同意的任何彩礼(lobolo)[11]以及其他任何特定事项而对该婚姻进行登记。登记后,登记官员必须向配偶双方颁发记载有所规定的特定事项的登记证。[12]
如果一项习惯法婚姻因某种原因没有登记,任何一个使登记官员确信他/她对于该事项有充分的利益的人可以以规定的方式向登记官员提出申请就是否存在该婚姻进行调查。如果登记官员确信配偶之间存在或已经存在一项有效的习惯法婚姻,则他必须根据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该婚姻进行登记并颁发登记证。如果登记官员不确信配偶之间是否已缔结一项有效的习惯法婚姻,则他必须拒绝对该婚姻进行登记。[13]
法院[14]在收到向其提出的申请并且根据法院所进行的调查后可以判令对某一习惯法婚姻进行登记或撤消或更改由登记官员作出的某一习惯法婚姻的登记。[15]
根据《承认习惯法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或其他规定有习惯法婚姻登记的法律所颁发的登记证构成存在习惯法婚姻及登记证所记载特定事项的表面证据。未能对一项习惯法婚姻进行登记并不影响该婚姻的有效性。[16]
五、 未成年人年龄的认定
就某人是否是未成年人的问题,登记官员可以利用该人的出生证、身份证、该人父母或亲戚的宣誓证词及其他登记官员认为是适当的证据以查明该人的年龄。登记官员也可以以规定的方式将该问题提交给根据南非《地方法院法》所设立的地方法院,该法院必须判定该人的年龄并颁发所规定的、构成该人年龄的表面证据的证件。[17]
六、 配偶双方平等的地位及能力
《承认习惯法婚姻法》第六条规定,习惯法婚姻中的妻子在与丈夫平等及受支配婚姻的婚姻财产制度约束的基础上具有完全的地位及能力,包括获得并处置财产、缔结合同以及进行诉讼的能力。同时,这不影响她根据习惯法所享有的其他任何权利及权力。
七、 习惯法婚姻的财产后果及配偶双方的缔约能力
在《承认习惯法婚姻法》实施以前所缔结的习惯法婚姻的财产后果继续由习惯法支配。在该法实施以后所缔结的一项习惯法婚姻,如果在该婚姻中配偶一方不是其他另外既存习惯法婚姻的一方,则该婚姻是一项***同财产婚姻,配偶双方***享收益、***担损失,除非配偶双方在一项规定了他们婚姻财产制度的婚前合同中明确排除了该后果。如果一项习惯法婚姻是***同财产的习惯法婚姻,则南非《婚姻财产法》第三章、第十八、十九、二十条以及第四章第二十四条适用于该婚姻。[18]
在《承认习惯法婚姻法》实施以前所缔结的习惯法婚姻的配偶双方可以***同向法院申请许可以改变适用于他们婚姻的财产制度,如果法院确信:1)有足够理由作出该改变;2)对于该改变有足够的书面通知通知该配偶双方所有其债务超过500兰特(南非货币单位)或由司法部长以通告形式在政府公报中所确定的一定数额的债权人;并且3)没有任何人会因该改变而受到伤害,则法院可以下令适用于该婚姻的婚姻财产制度不再适用并且授权该婚姻的当事人根据法院所确定的条件缔结一项他们将来婚姻财产制度由其调整的书面合同。在丈夫是不止一项习惯法婚姻的一方配偶时,对于该事项具有充分利益的所有人,尤其是申请人既存的一个或数个配偶必须参与到该程序中来。[19]
在该法实施以后希望和另外一个女人再缔结一项习惯法婚姻的一项习惯法婚姻中的丈夫必须向法院申请批准一项将调整其婚姻财产制度的书面合同。在考虑该申请时,法院必须:1)(a)在该婚姻是***同财产婚姻时(aa)终止适用于该婚姻的婚姻财产制度;并且(bb)对该婚姻财产进行分割;(b)对该财产进行公平分配;(c)考虑到如果批准该申请将会受到影响的家庭团体的所有相关情况;2)法院可以:(a)允许对该合同条款作进一步的修改;(b)考虑到它认为是公正的任何情况下令批准该合同;(c)拒绝该申请,如果它认为根据所述合同有关的任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对于该事项具有充分利益的所有人,尤其是申请人既存的一个或数个配偶以及他将来的配偶必须参与到该程序中来。如果法院批准了该申请,法院的登记员或书记员必须向每一个配偶提供一份包括有一份经认证的该合同的副本的法院裁决书,并且还必须将该裁决书及经认证的该合同书的副本发送给法院所在区域内的每一个契约登记员。[20]
八、 习惯法婚姻的解除
一项习惯法婚姻只能由法院基于婚姻破裂、不可恢复为由以离婚令的形式予以解除。如果法院确信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已没有恢复到正常婚姻关系的合理希望,它才可以基于婚姻破裂、不可恢复为由颁发离婚令。[21]南非《某些离婚案件中的调解法》以及《离婚法》第六条适用于习惯法婚姻的解除。颁发解除习惯法婚姻令的法院:1)具有《离婚法》第七、八、九、十条以及《婚姻财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权力;2)在丈夫是不止一个习惯法婚姻的配偶的情况下,必须考虑包括任何合同、协议或根据第七条第四、五、六、七款所做的裁决书在内的所有相关情况并且必须作出它认为是公正的任何裁决;3)可以裁定任何法院认为对该事项具有充分利益的任何人参与到该程序中来;4)可以就该婚姻中有关任何未成年人的监护作出裁决;并且5)在作出有关抚养费的裁决时,可以考虑根据习惯法所作出的任何规定或安排。[22]第八条中的任何规定不得被解释为限制了习惯法所认可的任何人包括任何传统首领根据习惯法在任何争端或发生在法院对习惯法婚姻解除前的任何事件中的调解作用。[23]
九、 婚姻制度的改变
双方之间存在有习惯法婚姻的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可以根据《婚姻法》缔结一项民事婚姻(civil marriage),[24]如果双方没有一人是其他既存习惯法婚姻的配偶。根据此规定所缔结的婚姻是***同财产婚姻,双方***享收益、***担损失,除非双方在一项婚前合同中明确排除了该后果。习惯法婚姻的配偶双方可以根据《婚姻法》缔结一项民事婚姻,从而将习惯法婚姻转变为民事婚姻,而根据《婚姻法》缔结了一项民事婚姻的配偶双方在该婚姻存在时均不得再缔结任何其他婚姻。[25]
十、 规定
《承认习惯法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部长和内政部长协商后,可以作出下列有关规定:1)习惯法婚姻登记时所必须符合的要求以及向登记官员所提供的信息;2)登记官员确定是否存在习惯法婚姻的方式;3)任何人包括任何传统首领可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否存在习惯法婚姻的方式;4)为本法目的所要求的有关证书、通知、证词及宣告的内容及形式;5)有关习惯法婚姻登记的任何文件的保管、认证、执行、修改、复制及处置;6)根据本法所要求的任何事项;以及7)对习惯法婚姻的有效登记是必需的任何其他事项。此外,司法部长还可以就习惯法婚姻登记应支付的费用及有关习惯法婚姻的任何证书的颁发作出规定。有关上述的任何规定在《政府公报》中发布前,必须提交给南非议会。上述有关费用支付的任何规定还必须与财政部长协商后制定。
十一、法律的修改、废除
《承认习惯法婚姻法》第十二条对《契约登记法》的相关条款作了相应修改,第十三条废除了与该法相冲突或重叠的一些法律的相关条款。
注释
[1] 例如,《南非***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有权平等地享受法律的保护、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益。……(3)国家不可以因一个或多个理由直接或间接地不公正地歧视任何人,这些理由包括种族、性别、怀孕、婚姻状况、家族或社会出身、肤色、性倾向、年龄、残疾、宗教、道德感、信仰、文化、语言和血统。(4)任何人不可以基于第(3)款的一个或多个理由直接或间接地不公正地歧视任何人。必须制定国家法律以阻止或禁止不公正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