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

如何解除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

如果被限制高消费了,怎么破?可以变更法定代表人,然后给法院提申请,需要证明,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后不会对公司(即被执行人)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或对债务履行负直接责任,那么,经法院审核同意的,可以解除。

案例

案号:(2020)苏执复24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南京中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后,被执行人康得新光电公司、康得新材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由复议申请人肖鹏变更为冯文书。本案执行依据所涉债务形成于肖鹏担任法定代表人之前,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前肖鹏已实际离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肖鹏不再担任康得新光电公司、康得新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后,仍然能够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或对债务履行负有直接责任,其既非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也非影响本案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因此,复议申请人肖鹏请求解除对其限制消费措施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可以看出:

被执行单位的原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原法定代表人证明了“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且已实际离职。经审查,法院解除了其限制高消费令。进而推演,如果法定代表人能证明自己是挂名的,既不是股东、也不是实控人,那被解除限消的可能性是较大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17.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在申请解除限消时,需要交的资料有:

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自己目前已不担任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没有持有公司的股权、无职务、非实控人;

2、被执行单位的年度报告、股东名册、另案生效判决书(如有);

3、离职证明、情况说明、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等,证明自己目前已不任职。

办案实务

笔者团队2020年办理过一个解除限制消费令的案件,分享一下:我们在省高院提起了再审申请后,被立案受理且开始审理时,同步对我方客户的高管的限制消费令请求解除。

理由是:“限制消费令”依据的法律文书正处于再审审理、有可能被重新认定;***现已不再担任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也不能影响债务的履行,继续限制其消费的作用不大;长达一年半的限制消费对于***本人的工作和生活均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故恳请贵院予以解除。同时,申请人理解,若贵院解除对***的限制消费令后,依法确需对申请人的现任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消费的,申请人无异议(后面的补充是根据法院的要求所进行的承诺)。

递交后,很快,法院就解除了原法定代表人的限消;我们也对新法定代表人的被限消做好了准备,但幸运的是,新法定代表人事实上也未被限制消费。估计是法院在等着看再审会不会将原审的判决推翻。可喜的是,后来再审成功推翻了原审认定,我方全部胜诉;于是,全部的强制执行措施就此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