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法律

法律分析:一、现役军人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二、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和国公民。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

四、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

五、现役军人不得与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从事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结婚,但现役军人恋爱对象本人现实表现良好、政治上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