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什么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什么播放?
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在《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社会保护”中,对社会应履行的法律责任作了较明确规定,主要有:
(1)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对博物馆、文化馆、公园、体育场等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场所,应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2)应创作或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危险作业。
(4)对流浪乞讨或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5)卫生部门和学校应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6)对已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