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有( )。

法律主观:

《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有: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 2、批评权、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避险权; 5、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6、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