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

交通事故车 主 承担连带责任 的情形 (一)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用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二)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 发生交通事故 ,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同 承担赔偿责任 ; (三)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四)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五)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六)肇事车辆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负责垫付; (七)因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险情人为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作为***同被告,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