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国家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第三条 执法检查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第四条 执法检查的对象是本级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是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负有执法责任的组织和单位。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执法检查项目主要根据下列途径确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执法检查建议;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执法检查的建议。第六条 执法检查可以就一项或者多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针对一项法律、法规中的具体规定或者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检查。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在每年第一季度由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拟定,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的项目、时间和重点内容等。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执法检查计划进行部分调整。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条 执法检查应当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的组成,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

执法检查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但接受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除外。

执法检查组工作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中确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和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人员参与具体工作。第十条 执法检查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承办执法检查组织实施工作的相关机构应当收集和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材料,为开展执法检查做好准备。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包括执法检查的目的、范围、检查组组成人员、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和要求等事项。

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由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拟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执法检查开始三十日前,应当将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印发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全面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采用听取汇报、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发放问卷、查阅资料等多种形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调查或者检验、检测。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

执法检查组应当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