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规定尸体解刨必须要24 小时后,为什么?
没有要求24小时后才允许尸检的硬性规定,具体原因如下:
尸温:当摸着尸体还有热度的时候,有些法医心里不好受,更主要的是,死者家属没有医学常识,相当一部分的人都会以“人热着说明还没死透”为由拒绝尸检、或者闹事,说法医把人切死了。
失活:如果在死者死后迅速解剖,如果死者生前患有某些具传染性的疾病,而由于等待时间不足,这些病原体可能还未完全失活。等待一定时间的话,能够让大部分抵抗力弱的病原体死亡,当然,只是“大部分”而已。
扩展资料:
1979年9月10日 (79)卫教字第1329号)
第四条 供普通解剖用的无主尸体,应保存一月后方可使用。在此一月内,如发现姓名及通信地点时,应及时通知尸主,在限期内前来认领。逾期不领者,在呈报主管机关和公安部门批准后,即可解剖。
第五条 病理解剖科(室)只接受医疗、预防、科研、卫生行政机构和其它有关国家机关的委托进行尸体解剖。
第六条 在实行病理解剖时,如发现有他杀或自杀可疑时,病理解剖单位应报请公安局派法医进行解剖或由法医与病理师***同进行解剖。
第七条 凡病理解剖或法医解剖的尸体,可以留取部分组织或器官作为诊断及研究之用。但应以尽量保持外形完整为原则。如有损坏外形的必要时,应征得家属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八条 病理解剖或法医解剖,一般应在一月内向委托单位发出诊断报告。如发现其死因为烈性传染病者,应于确定诊断后十二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主管部门。
百度百科-尸体解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