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公***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城市公***交通,规范客运活动秩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城市公***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安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汽车、电动公交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交通工具和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客运活动。第三条 城市公***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优先支持城市公***交通发展。第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交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基础设施,优化运营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落实各项补贴、补偿等政策,并及时拨付有关费用。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公***交通建设、综合开发,鼓励城市公交企业使用环保节能型车辆。第五条 省、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交通的业务指导工作;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公***交通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全省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公***交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实施。城市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公***交通规划,并与轨道交通和其他交通方式的基础设施相协调。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公***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将公***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
城市公***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枢纽站、首末站、保修场等城市公***交通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划拨供给。
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居住小区建设和体育场馆、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等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城市公***交通规划配套建设公***交通场站,并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第八条 有关部门在审批城市公***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工程竣工后,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验收。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根据城市公***交通线路、客运服务设施建设、道路交通安全等专项规划设置候车站、始发站场。对符合公***交通车辆通行条件的旧居住区,应当设置公***交通线路站点。
具备条件的城市主干道可以设置城市公***汽车专用车道,保证公***汽车优先通行。第十条 城市公***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设置公交站牌,并在站牌上标明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以及票价等信息。第十一条 在城市建设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规划预留的公***交通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二)随意挤占公***交通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土地用途;
(三)擅自改变公***交通场站设施的用途;
(四)擅自迁移、拆除、占用、关闭公***交通停车场、站点、站牌、候车亭等客运服务设施;
(五)损坏公***交通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第三章 运营许可第十二条 从事城市公***交通运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良好的银行资信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二)符合运营要求的流动资金和运营车辆;
(三)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和相应的管理人员;
(四)健全的运营服务、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从事公***交通运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定的车型,且技术性能和设施完好;
(二)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环保、卫生要求;
(三)配备有效的消防设备和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