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79岁老人无故死亡,并把财产给了一名阿姨,你如何看待?

上海79岁老人无故死亡,并把财产给了一名阿姨,你如何看待?

这个案件看是很简单的一起老人死亡。一名70岁的老人退休养老金3000多元,还有50万的存款。可是到了人老摊患在床无人照顾,前妻,女儿都不来照顾。姐姐把他送养老院,可是老人住不习惯,要出来,姐姐不同意,没办法请养老院护工帮助,答应结婚把他搬出养老院,给10万元钱,离婚。可是老人搬出来后给了10万元钱给张阿姨,可是人家不想离婚,于是张阿姨就把老人按排在纪女士护工家住,没多久去世,老人写遗嘱把财产剩下40万都给了纪女士。

看了这个事情,曲折又离奇,事情的起因是老人瘫痪后死活不愿意住养老院,所以想出了假结婚的招数,花了10万请经常给其跑腿送药的张阿姨,让其和自己假结婚,出院后再离婚,当顺利出了养老院,但是计划赶不上变化,假结婚的妻子迟迟没有离婚,原因是她发现照顾老人的纪姓阿姨有图谋老人钱财的迹象,僵持不下的时候,老人突然死亡,而这个时候,照顾老人的纪姓阿姨却拿出了一份遗嘱,遗嘱显示如果老人 不幸离世,那么其财产由她继承。

遗嘱继承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前提是在本事件当中拿出的遗嘱是否真实有效。

在本事件当中,老人不幸突然死亡,照顾老人的纪姓阿姨拿出了一份遗嘱,如果这是老人生前的真实意思的话,当然这些钱应该由她进行继承,法律有规定,“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当时老人处于昏迷状态或者无意识状态,所设立的遗嘱是无效的,如果这个纪姓阿姨在老人弥留之际,意识不清醒的状态下诱骗或者引导他立下遗嘱的情况下,是不予承认的。

而老人突然去世,说明其当时的健康状况堪忧,那么怎么能证明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当时有第三人在场,如果按照张阿姨的证词来看,纪姓阿姨让老人赶紧离婚并时不时的让老人拿钱,而且还把老人的银行卡都拿走了,这说明纪姓阿姨的目的纯粹就是为了钱,那么我们有理由怀疑这张遗嘱就是纪姓阿姨哄骗老人立下的,那么应该是无效的,这种情况成立的条件就是张阿姨能够拿出有力证据。

如果拿出的遗嘱无效,那么作为老人的妻子张阿姨将是老人遗产的第一继承人。

假如张阿姨拿出铁一般的证据说明纪姓阿姨哄骗老人立下遗嘱,或者是证明了老人在当时因为身体状况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遗嘱将被法律判定无效,而法律规定,财产的法定继承顺序是夫妻、子女、父母,这样的一个顺序,而张阿姨虽然说是因为老人想要搬出养老院而和她结婚的,虽然说是假结婚,但是在法律上却是真实有效的,那么老人的40万的存款都将归张阿姨所有。

而这些只是个人的分析,因为这些发生的事情,都是各自的诉说,我们不能偏信某一个人,也不能无故怀疑任何一个人,都需要对各种所说的事情进行调查取证,证实清楚后,才能具体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