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缴纳政策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赡养老人等支出。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五险,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一金,指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如下:

一、养老保险

1、缴纳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同负担:

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部分省市略有调整),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缴纳;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2、缴纳基数

职工缴费工资高于所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所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工资低于所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所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个人缴费基数,可选择的档级为40%、60%、80%、100%。

二、医疗保险

1、缴费比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9%,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2、缴费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用人单位以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三、失业保险

1、缴纳比例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按月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0。5%缴纳。

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2、缴纳基数

用人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基数按比例缴纳。

四、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职工不缴纳。各行业缴纳标准如下:

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例如: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等等。

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0%)例如:房地产业,环境管理业,娱乐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等等。

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0%)例如: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等。

五、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

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一般为工资总额的0。8%,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各地情况有所不同,具体查看当地缴纳标准。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中华人民***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