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甫政的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国家部委
与全国人大常委会
1、2007年1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递《审查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意见书》,认为国务院无权制定该办法,并建议人大常委会予以制定。
2、2007年1月,联名沧州15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中华人民***和国看守所条例>建议书》,理由是条例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冲突。
3、2007年3月,上书人大常委会提交《审查<兽药管理条例>建议书》,理由是该条例与国家标准化法相冲突。
与国务院
1、2006年10月,给温总理去函,谈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出在《中华人民***和国看守所条例》与《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冲突之上,建议国务院予以修改。
2、2007年3月,上书国务院提出《改变或撤销<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农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三规章及<中华人民***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和国发200156号文等,以规范国家标准的建议书》,其理由是以上办法等皆与我国标准化法相冲突。
3、2007年6月,上书国务院提出《审查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建议书》,理由是规定与我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相冲突。答复将组织专家研究处理。
4、2008年5月1日,向国务院提出《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和建议书》。国务委员马凯批示,所建议内容基本得到解决。
5、2008年5月23日,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国务院以法规的形式将“下半旗致哀”规范化》的书面建议。
6、2008年11月6日,向国务院提出《有关微软黑屏事件问题的立法建议书》。
7、2009年11月18日,给国务院上书《建议给钱学森下半旗致哀》,并附《建议国务院将“下半旗致哀”规范化》。
8、2012年12月13日,他上书国务院办公厅,建议予以修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与国家部、委
自2001年以来,韩甫政通过公益诉讼或建议等方式,曾与国务院十几个部委直接或间接的打过交道。2008年5月1日,向国务院提出《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和建议书》中所涉及的质检总局、卫生部、城乡建设部等存在的有违信息公开条例的问题,在国务院领导的批示下得到了积极整改的,这是间接的。以下是直接的:
1、2001年5月,为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给当时的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领导写信,陈述中国电信等“休息日”全价收取长途电话费违规,请求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2001年11月开始,就中国电信等“休息日”全价收取长途电话费之事,向国家计委走行政复议程序,后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未被法院受理。
3、2002年1月,因法律援助一当事人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就《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中4万元限额规定违反法定一事,向铁道部走行政复议程序,后铁道部答复,因该规定是经国务院批准,将按相关程序建议修改。2007年7月,国务院将已实行近13年的4万元赔偿额改为15万元。
4、2002年3月,为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向信息产业部走行政复议程序,请求其对中国电信集团等取消“休息日”国内长途电话减半收费之行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又走行政诉讼程序,未被法院受理。
5、2002年3月,为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分别向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信息产业部走行政复议程序,请求其修改或废止固定电话月租费四个级次计费之规定。后走行政诉讼程序,未被法院受理。
6、2005年9月开始,为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法律尊严等,就机票部分内容未使用“规范汉字”、违反我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等问题,向原国家民航总局走程序。原国家民航总局接受本人请求,2006年6月1日起对机票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我国20多年国内机票非“规范汉字”的问题,至此得以基本解决。
7、2007年3月,为打破近20年来相关行政部门垄断国家标准牟利的局面,以使公民能无偿、便利地使用各类国家标准等,向国家质检总局走行政复议程序,请求其依据国家标准化法的具体规定向全社会发布所有国家标准,以履行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后又走行政诉讼程序,未被法院受理。
8、2007年5月开始,为规范行政收费,推动国家早日制定行政收费法等,就机场建设费一事与原国家民航总局走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最终法院受理,终审北京高院裁定韩甫政败诉。韩甫政未能撼动已实行15年的“机场建设费”,该案为全国机场建设费行政诉讼第一案。
9、2008年1月10日,为维护亿万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就固定和移动电话月租费向国家发改委和原信息产业部提出取消申请;
10、2008年1月26日,为维护消费者价格听证的权利等,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制定消费者委托提出价格听证申请具体办法的建议书”。2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答复,“我们正在修订《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在新的听证办法中,我们将对此予以明确。”
11、2008年10月15日,为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给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制定统一规范的工伤认定时效适用规定的建议书》。
12、2009年4月23日,为维护亿万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向国家发改委寄递《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国家发改委公开移动电话月租费成本监审间隔年限和其成本监审报告。
13、2009年4月23日,为纳税人的权利,为法律尊严,向国家商务部寄递《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以该部副部长和部长助理人数违反《国务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为由,请求商务部公开八名副部长和五名部长助理任职的法律依据,及其上年度全部经常性开支、工资和办公费用等。商务部书面答复,其任职根据法律程序任命,其他亦依法、按标准执行。
14、2009年6月15日,为纳税人的权利,向国家财政部提《撤销宝马、奔驰入围公务用车名单建议书》。财政部答复“已转财政部相关业务部门研究”。后向社会承诺公务用车首选国内品牌。
15、2009年7月1日,为消费者权益,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就6月30日成品油调价之事,向国家发改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成品油调价中22个工作日的计算方式和方法,公开成品油的成本监审报告。
16、2009年7月5日,就6月30日成品油调价之事,向国家发改委提出《撤销发改委成品油调价行为请求书》,并《建议国家发改委公开致歉书》。对此,发改委专门公开向社会作出解释。
17、2010年1月7日,为法律尊严,为文物保护法健全、完善,给国家文物局寄递《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其依法公开有关曹操墓的相关政府信息,并公开曹操墓的认定标准等。文物局28日在其网站上公开答复。
18、2010年2月3日,因不服文物局答复,以国家文物局同意认定或认可“曹操墓”程序违法、无效等理由,向国家文物局提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