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概念及种类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的概念,《中华人民***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作为法律中的一个部门,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中华人民***和国刑法》具有以下特征:

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在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对象上,比其他法律部门广泛。《中华人民***和国刑法》保护一切对社会生活至关重要的利益,从国家安全、公***安全、经济秩序到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而其他法律如民法等可能仅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或某一层面的利益与关系。严重违反其他法律的行为,就有可能进入《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的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和国刑法》为其他法律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2、调整对象的专门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中华人民***和国刑法》主要规定犯罪及运用刑罚的方法同犯罪作斗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其他法律则各有自己的任务和实现的方法;

3、刑罚制裁的严厉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的强制力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度严厉得多,是其他法律所不能比拟的。违反《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的后果是刑罚制裁,刑罚制裁的方法包括剥夺生命、自由、财产、资格等重要的权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型两类。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

1、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3、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5、无期徒刑。

附加刑有以下三种:

1、罚金;

2、没收财产;

3、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