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实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法律事实和事实行为的区别如下:

1、必备要素不同。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依据不同。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产生法律后果,法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3、要求能力不同。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4、发生效力不同。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发生效力,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发生效力;

5、取得方式不同。依法律行为取得,是传来取得,依事实行为取得,是原始取得;

6、法律要求不同。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事实行为区分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

7、能力要求不同。法律行为要求行为能力,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

事实行为包括以下5种行为:

1、权力性事实行为,包括行政检查行为,行政即时强制行为;

2、非权力性事实行为:资讯处理行为;对执法过程中所搜集证据材料的处理,有关档案的收发、管理等;作出决定后的非权力性实施行为,如颁奖行为;履行公***服务职能的行为,如道路养护、桥梁维修等;

3、执行性行为,如:工商局销毁收缴的假冒伪劣产品;

4、即时性行政行为,如:拖走抛锚的车辆;清理横倒在公路上的树木,以保证公路交通顺畅;

5、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如:行政指导行为,对优质产品的推荐,某种商品的价格预测等。

综上所述:法律事实和事实行为的区别在于必备要素不同、依据不同、要求能力不同、发生效力不同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