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0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建筑工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品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分为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本规定所称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材料,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材料,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和备案管理,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及时采集、发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价格信息和工程定额。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有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运输车和混凝土泵车减征公路规费。
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的违法行为,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按规定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运输车和混凝土泵车核发工程特种车辆通行证。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规划应当包括规划期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总体要求和目标,各区域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规划布点,土地使用以及生产规模控制,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目标与成效,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等内容。第八条 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和扶持下列项目:
(一)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
(二)预拌砂浆使用示范项目。
(三)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四)其他有利于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提高和使用的项目。第二章 企业资质及备案管理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规划,经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评估手续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手续。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资质证书不得转让、租借他人使用。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后,方可从事生产和销售活动。第十二条 商事登记所在地不在本市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符合质量、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定,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