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产假多少天2022年新规定

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女职工除享受产假九十八天外,生育奖励产假由六十天调整到九十天。

1. 符合生育规定的,不管是一胎、二胎还是三胎都是会获得90天的生育假,所以现目前江西省的规定产假天数为188天;

2. 9月29日(含)之后生育子女的,生育后享受产假188天、男方护理假30天;

3. 9月29日(含)正在休产假(护理假)的,产假延长至188天,护理假延长至30天;

4. 如果是难产,或者是剖腹产的产妇,还能增加15天的产假;

5. 生育双胞胎,或者是三胞胎的,多生育一个就享受15天的假期;

6. 在女性休产假期间,丈夫还享有30天的陪产假,一般是从产妇分娩当天算起,可以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多次休,看自己安排;

7. 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2021年5月31日之后生育第三个子女及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再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0~1周岁、1~2周岁、2~3周岁期间,夫妻双方可以各休10天育儿假。不以孩次累计增加育儿假,仍执行夫妻双方各10天的育儿假。

总的来说,江西省现目前的女性产假天数为188天,如果你是难产,天数可能为:正常产假98天+奖励假90天+难产假15天=203天;如果是双胞胎,也是正常产假98天+奖励假90天+多胞胎生育15天=203天,双胞胎则为218天,以此类推。

不管是女性的产假还是男性的陪产假,甚至是夫妻双方的育儿假,假期间的生育待遇都是照常发放的,这些都是我国鼓励生育的政策,可以很好的减少生育所带来的负担。

法律依据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依法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但是女职工本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六条女职工人数达到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参加集体合同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签订的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未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经平等协商,可以与工会依法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的专项集体合同。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依法订立区域性、行业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对其实施下列行为:

(一)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二)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奖、评定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称(资格);

(三)予以辞退;

(四)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对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作业和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其月经期间应当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者安排休息二至三天。在月经期休息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坚持劳动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