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诉源治理 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决议
一、诉源治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把预防矛盾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地方立法、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着力在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关口上管控诉讼增量。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诉源治理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机制,督促各行政部门落实矛盾纠纷化解职责,促进各类矛盾纠纷化解组织发展,充分发挥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推广“五老”调解、屋场恳谈会等基层调解经验,推进“无讼村(社区)”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积极开展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工作,促进矛盾纠纷就地化解。三、人民法院应当发挥司法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进一步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纠纷化解职能的组织协调配合,推动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有机衔接,为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司法保障。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强化就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功能。完善先行调解、委派调解工作机制,积极探索调解前置程序,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前提下,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坚持依法公正办案,持续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四、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符合条件的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工作。五、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工作,支持和参与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一步深化普法教育,健全普法工作体系,推进“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加强对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的工作指导和综合协调。指导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动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强化信访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作用,进一步理顺信访与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制度的关系,推动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落实纠纷化解责任。指导支持行业、专业调解组织发展。六、工会、***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和人民团体,以及消保委、商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结合各自职责参与诉源治理,推动在相关领域设立调解组织。七、要积极推进综治中心、信访接待中心、公***法律服务中心、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诉讼服务中心、检察服务中心、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融合,整合有关部门和社会解纷力量,建设集信访调处、调解、仲裁、诉讼、法律援助、困难帮扶、民政救济、司法救助、心理安抚于一体的一站式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为群众提供全覆盖、全领域、全过程的优质服务。八、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运用,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其他化解纠纷平台的集成融合,促进矛盾纠纷线上一站式预防化解。探索建立“互联网+诉源治理”服务管理模式。九、诉源治理工作应当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系统实际,研究落实加强诉源治理工作具体措施,加大对下指导考核力度,将体现诉源治理成果的实效性指标纳入目标考核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保障诉源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代表视察等,依法监督支持诉源治理工作。发挥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平台作用,动员各级人大代表积极参与和支持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