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矿产资源刑事立法现状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以下简称《刑法典》)是1996年5月24日通过,全文360条,历经四五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于2009年。《刑法典》***分12编,34章。《刑法典》分则第二十六章规定了“生态犯罪”,分别规定了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环境保护规则(第246条),违反生态危险物质和废料的处理规则(第247条),违反微生物或其他生物制剂或毒素的安全处理规则(第248条),违反动物防疫规则和植物病虫害防治规则(第249条),污染水体(第250条),污染大气(第251条),污染海洋环境(第252条),违反俄罗斯联邦关于俄罗斯联邦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立法(第253条),毁坏土地(第254条),违反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使用规则(第255条),非法捕捞水生动物和植物(第256条),违反鱼类资源保护规则(第257条),非法狩猎(第258条),毁灭列入《俄罗斯联邦红皮书》的生物关键性栖生地(第259条),非法采伐树木和灌木(第260条),毁灭或损坏森林(第261条),违反受特殊保护的自然区域和自然客体的制度(第262条)。《刑法典》关于违反矿产资源的保护和使用规则的犯罪的刑罚***规定了7种:一定期限的剥夺自由、限制自由、劳动改造、罚金、拘役、剥夺担任一定职务的权利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强制性社会公益劳动。

《刑法典》第255条特别规定了,“违反矿产资源的保护和使用规则”。“在采矿企业和非采矿用地下构筑物的设计、布局、建设、投入运营和运营的过程中违反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则,以及擅自建设有用矿物的开采层面,如果上述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数额为20万卢布以下或被判刑人18个月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的权利;或处2年以下的劳动改造”。

本条将“矿产资源”作为保护的客体,“在采矿企业和非采矿用地下构筑物的设计、布局、建设、投入运营和运营的过程中违反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则,以及擅自建设有用矿物的开采层面”的行为都成为第255条的犯罪构成要件。这样就使矿产资源的保护成为独立的法益,单纯侵害矿产资源即可入罪。

俄罗斯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有关水体的保护在《刑法典》第250条规定:

1)使地表水或地下水、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堵塞和枯竭,或以其他方式使水的自然性质发生其他改变,如果这些行为使动物界、植物界、鱼类资源、林业或农业遭受重大损害的,处数额为8万卢布以下或被判刑人6个月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5年以下的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处1年以下的劳动改造;或处3个月以下的拘役。

2)污染水体造成人员健康受到损害或动物大量死亡,以及在自然保护区或禁伐区、禁渔区、禁猎区内或在发生生态灾难的地区或在生态形势严峻的地区实施的,处数额为20万卢布以下或被判刑人18个月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1年以上2年以下的劳动改造;或处2年以下的剥夺自由。污染水体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在该条款中特别强调了“水污染”包括:由于人为原因致使水质发生改变、对生物资源、林业或农业造成重大损害、造成人员健康损害或动物大量死亡,以及生态灾难。此外,上述水污染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不要求“未经许可”成为一般违法性要素,即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根据法律法规、上级命令的“许可”对水体实施污染。

俄罗斯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有关大气的保护规定见《刑法典》第251条:

1)反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质的规则或违反各种装置、构筑物和其他客体的运营使用规则,如果这种行为造成空气的污染或空气自然性质的其他改变的,处数额为8万卢布以下或被判刑人6个月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5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处1年以下的劳动改造;或处3个月以下的拘役。

2)上述行为,过失造成人员健康损害的,处数额为20万卢布以下或被判刑人18个月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1年以上2年以下的劳动改造;或处2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3)上述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该条款明确污染大气的保护对象为人与生态环境,也就是说构成要件为“人员健康损害”、“过失致人死亡”以及“造成空气的污染或空气自然性质的其他改变的”。这样就明确了污染大气为一般危险犯,此危险性为客观构成要件,俄罗斯联邦刑法要求法官能够事后判断该行为是否具备危险性,只要证明有损害大气的结果产生就可以构成犯罪。这样看来,只有企业性的大气污染才具有可罚性。

《刑法典》第254条规定了对“损坏土地”的处罚。

1)由于在肥料、植物生长素、农药和其他有毒化学物质或生物物质的保管、使用和运输过程中违反这些物质的处理规则而使土地受到经济活动或其他活动有害产品的毒化、污染或其他破坏,导致人的健康或周围环境受到损害的,处数额为20万卢布以下或被判刑人18个月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处2年以下的劳动改造。

2)在发生生态灾难的地区或在生态形势严峻的地区实施上述行为的,处2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2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3)本条第1款或第2款规矩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本条保护的对象仅限于“人的健康或周围环境”,构成要件行为是“在肥料、植物生长素、农药和其他有毒化学物质或生物物质的保管、使用和运输”,行为客体为“土地”。因此,对于土地会产生有害的,并导致人的健康或周围环境受到损害的一切行为均构成损害土地的罪行。由于环境污染具有长期累积性,土地受到经济活动或其他活动有害产品的毒化、污染或其他破坏,但被发现时受害范围广泛,污染行为已经发生具体损害,因此该条款“导致人的健康或周围环境受到损害”就显得保护不全面,存在立法疏漏。

《刑法典》第253条规定了对“违反俄罗斯联邦关于俄罗斯联邦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行为”的处罚。

1)在俄罗斯联邦的大陆架非法建造人造岛屿、装置或构筑物,在其周围或在俄罗斯联邦的专属经济区非法建立安全区,以及违反保证航海安全的人造岛屿、装置、构筑物或设施的建筑、使用、保护和拆除规则的,处数额为10万卢布以上30万卢布以下或被判刑人1年以上2年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处2年以下的劳动改造。

2)未经有关部门的许可对俄罗斯联邦大陆架或俄罗斯联邦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进行调查、寻找、勘探和开采的,处数额为10万卢布以上50万卢布以下或被判刑人1年以上3年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并处或不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

本条的行为客体为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安全。当在俄罗斯联邦的大陆架非法建造人造岛屿、装置或构筑物,在其周围或在俄罗斯联邦的专属经济区非法建立安全区,以及违反保证航海安全的人造岛屿、装置、构筑物或设施的建筑、使用、保护和拆除规则的,在此种情形下有禁止的必要。该条款的法律性质为实害犯,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安全构成危险,特别是未经有关部门的许可对俄罗斯联邦大陆架或俄罗斯联邦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进行调查、寻找、勘探和开采的,均应构成此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