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发放首例一线抗疫人员工伤保险待遇

向在防疫一线工作中因公殉职的许某某家属发放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两项工伤保险待遇。这是我省发放的首例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待遇。

1、 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可获临时性工作补助

根据有关规定,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发放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适用一类补助类别。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时限界定为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内,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派出处置传染病类突发公***卫生事件人员的部门统计人员工作情况。工作人员当日累计工作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算;在4小时及以下,按半天计算。

2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如感染可根据规定认定工伤

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在第一时间内根据规定认定工伤,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各市县人社部门要与当地财政部门密切联系,保障工伤基金支出账户资金充足,及时保障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支付工作。

3、 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同样获得工作报酬

根据规定,企业应当支付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作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 、因疫情影响未及时返回上班,可优先安排年休假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5 、建立疫情影响情况日调度制度

通知要求,各市县人社部门要摸排本地区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企业应对措施,排查本地区确诊劳动者,疑似劳动者,被隔离观察劳动者等人数,以及在治疗、隔离期间需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等,以及因劳动者无法及时返回复工,企业人手不足延长工作时间产生的加班工资等。各市县人社部门领导小组每日向厅领导小组报送当日防控情况,不得瞒报、缓报、谎报,如遇突发情况随时上报。在疫情防控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费率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门制定。各级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可在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费率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变动情况,对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实行上下浮动,但浮动幅度最多不得超过省规定标准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