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

韩非是春秋战国时期的韩国人。他吸收了先秦法家的治国思想,在总结各国治国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套“依法治国”(《韩非子.有度》,下引只注篇名)的策略方针(诸如循天守道、因情而治、赏罚依法、治吏引纲、务力耕战等),因而被世人称之为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归结起来韩非的治国思想有三个境界。 在治国之道的选择上,韩非认为最高境界是依法治国。“夫治法之至明者,任数不任人。”(《制分》)在韩非看来,治理国家的最高境界,是依法治国而不用人治。依法治国的提出是相对以礼治国而言的。因为从西周到春秋战国初期,是依靠礼来调解社会关系、维系社会秩序的。但以礼治国并不排斥刑罚,而是以礼为主、以刑为辅;礼和刑分别施予不同对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上),对宗法贵族施之以礼,对平民施以刑罚,这是礼治最明显的等级性特征;礼治社会没有成文法只有习惯法,且“礼和刑罚秘而不宣”,刑罚的裁决只是官吏根据风俗习惯来判定,呈现出随意性和不公开性。 韩非之所以主张依法治国,其一是因为宗法贵族内部已经“礼崩乐坏”,礼治已经丧失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需要用具有强制力的法来调整;其二是在靠实力说话的时代,需要用法来明确规定赏罚的内容,以鼓励民众努力耕战进而富国强兵。韩非之所以把依法治国看成是治国的最高境界,是因为:法具有规范性。“一民之轨,莫如法。”(《有度》)“明主之法,揆也。”(《六反》)有了法,臣民会按照法的规定来调整自己的行为,进而会形成“以功受赏,臣不德君……以罪受诛,人不怨上”的局面(《外储说左下》)。法具有公平性。“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敢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有度》)法律不偏袒权贵,无论是宗亲贵族,还是平民百姓,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法具有公开性。“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布之于百姓者也。……故法莫如显。”(《难三》)法具有强制性。法律是关于赏罚的号令,因而它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韩非认为“主施其法,大虎将怯,主施其刑,大虎将宁。”(《扬权》)“昔者舜使吏决鸿水,先令有功而舜杀之;禹朝诸侯之君会稽之上,防风后至而禹斩之。以此观之,先令者杀,后令者斩,则古者先贵如令矣。”(《饰邪》)在韩非那里,法律的强制性是与道德相比较而存在的,而法制作为治国的最高境界,也是针对德治和人治即礼治而提出的。 在执法过程中,韩非认为最高的境界是严格按照法律办事。“故至治之国,有赏罚而无喜怒;有刑法而死无螫毒。”(《用人》)法律是臣民行为的标准,执行法律的最高境界,是有赏赐和惩罚但却没有君主个人的喜怒,有刑法而没有君主个人的狠毒。其一,韩非认为执法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在《安危》篇中,韩非通过对危道和安术两个方面的论述,把严格执行法律看成是关涉国家安危的大是非:“危道:一曰:斫削于绳之内,二曰:斫割于法之外。”“安术:一曰赏罚随是非,二曰祸福随善恶,三曰死生随法度。”(《安危》)他以射箭为例:“释仪的而妄发,虽中小不巧;释法制而妄怒,虽杀戮而奸人不恐。”(《用人》)在他看来,放弃了靶子而胡乱射箭,虽能射中小的东西但不能算技巧;放弃了法制而胡乱发怒,虽然杀了人但奸邪的人不害怕。因而,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其二是不能随便赏罚。法律是关于赏罚的标准,严格执行法律就是要恰当地实行赏罚:“夫赏无功,则民偷幸而望于上;不诛过,民不惩易为非。”(《难二》)“用赏过者失民,用刑过者民不畏。有赏不足以劝,有刑不足以禁,则国虽大,必危。”(《饰邪》)“夫发困仓而赐贫穷者,是赏无功也,论囹圄而出薄罪者,是不诛过也。”(《难二》)韩非认为:打开仓库赏赐贫穷者,这就是赏赐无功的人;审查监狱释放轻囚,就是不惩罚有罪的人。其三,使用刑罚的最高境界是“不辟亲贵,法行所爱”。晋文公问狐偃刑罚的极限在哪儿?狐偃说不回避亲人和权贵,对所宠幸的人也施行法律。晋文公说,好!第二天,下令在陆圃围猎,以中午为时限,迟到的人处以军法。这时,文公所宠爱的一位叫颠颉的大臣来迟了,执法官请求按法治罪,文公流着泪犹豫不决。执法官说:请让我执法。于是斩了颠颉的头公开示众,借以证明法律的真实。韩非认为:法律是规定臣民的行为标准,是实行赏罚的标准,如果执法过程依据情理就会丧失法律的度量,法度的丧失,并不是法律本身的失误,而是有了法律之后又兼用智慧的恶果。(《制分》) 法律既是惩治犯罪的工具也是预防犯罪的手段。如何使臣民不犯罪、犯罪后能得到应有的惩罚?“凡治之极,下不能得。”(《扬权》)韩非以为,治理天下能达到的最高境界,就是让臣子无机可乘。那么怎样才能不给臣子留下犯罪的机会呢?“饬令,则法不迁;法平,则吏无奸。”(《饬令》)在韩非看来,一是要使法律完善;一是要保证法律规定的内容一定施行。法律的完善,就是法律的制定要从人性好利恶害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每个人都有犯罪的可能这样一种现实,而不看重、不指望“自直之箭、自圆之木”(《显学》)和“太上之士”(《忠孝》),而是“不恃人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显学》),“不侥幸期望乱臣不欺诈”(《守道》),在法律制定的问题上,韩非主张“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其法易为,故令行”(《用人》)。法制容易遵守,因此命令得以执行。设的奖赏应该是百姓能够争取得到的,惩罚的举措百姓能够回避。如果不是这样,百姓就不会被驱使和震慑。人们在有法律、有惩罚措施的情况下所以会犯罪,在韩非看来是因为法律和惩罚措施不一定实行,因而人们有侥幸心理。他指出,“荆南之地,丽水之中生金,人多窃采金。采金之禁:得而辄辜磔于市。甚众,壅离其水也,而人窃金不止。夫罪莫重辜磔于市,犹不止也,不必得也。故今有于此,曰:‘予汝天下而杀汝身。’庸人不为也。夫有天下,大利也,犹不为者,知必死。故不必得也,则虽辜磔,窃金不止;知必死,则天下不为也。”(《内储说上》)韩非的主张是:要制止犯罪,就要在完善法律和发现、惩罚犯罪上下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