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允许,偷偷进入他人住宅,属于什么行为,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未经允许进入他人住宅,有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没有构成刑事处罚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扩展资料:

非法侵入住宅罪及其构成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245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普通法原则),公民住宅具有私人领地的属性,正如国外一位哲学家所说: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影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

在国外刑事立法上,有的国家刑法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公***法益的犯罪,如德国刑法、日本现行刑法;多数国家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个人的犯罪。

我国《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则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中,我们不难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然而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一直存在争论,有人认为是居住权,也有人认为是住宅安宁权,目前以主张住宅安宁权为多。笔者认为,人身权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权利,而住宅的安宁权是从属于人身权的,是住宅内成员特有的。

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尤其是住宅的安宁权,受法律保护,其真谛是私生活自由与安宁,因为家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独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象征。

住宅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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