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第五十三条)。
复议的裁定为维持或改变原裁定。维持原裁定的,行政机关必须执行。改变原裁定的,依照新裁定执行(第五十四条)。
也就是说,如果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不予执行裁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的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在收到申请30日内应当做出复议裁定,维持或改变原裁定。
如果上级法院维持原裁定,行政机关必须执行。
如果上级法院改变原裁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新裁定执行。
这个规定保障了行政机关的申诉权利,同时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正司法的追求。只有两级复议,并且明确了时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快了诉讼的进度,避免拖延。
所以,总的来说,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不予执行裁定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裁定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上级法院在收到申请30日内应做出复议裁定,裁定结果影响行政机关是否执行人民法院的原不予执行裁定。这是《行政诉讼法》赋予行政机关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有一定的时效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