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师维护合法权益的地方有哪些
幼儿教师作为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既有宪法规定的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有教育法和幼儿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的幼儿教师所具有的特殊权利,但是随着教育管理体制和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已经逐渐展开,随着社会矛盾的逐渐凸显,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之现象时有发生。这主要是因为幼儿教师的职业性质决定的,幼儿教师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免不了和学生及其家长、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其他幼儿教师等社会各界人士进行接触,也往往在和这些主体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那么幼儿教师的权利被侵害后,究竟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寻求救济?就成为摆在广大幼儿教师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了,尽管近几年来,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也进行过普法教育,但大都流于形式,按照人事部门的规定交钱,然后抄答案
或不用答卷了事,其结果是幼儿教师根本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者由于和幼儿教师有不解之缘,常听到幼儿教师各种各样的苦恼和委屈,多少次为他们遭受不公待遇而深表同情,为他们不能正确维权或不敢维权而扼腕叹息,基于此种原因,本文试图从法律的角度解析幼儿教师维护自己权利的方法和途径,以期待能为广大幼儿教师指点迷津。
幼儿教师作为中华人民***和国的普通公民,幼儿教师的权益被侵害,幼儿教师可以和侵权人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来解决纠纷,鉴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较为详细,本文在此不在赘述。四)用法律途径保护自己
近些年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儿童成长、幼儿园保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准绳,同时也是处理有关意外事故的法律依据。但是,有些园长法律意识淡薄,几乎没有认真学习过这些法律、法规,因而在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时,常常不知所措。依法办事、以法治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希望全体幼教工作者,特别是幼儿园的园长们,都来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与幼儿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武装自己,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民法”中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四、《幼儿园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幼儿园工作规程》中规定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八章“幼儿园与幼儿家庭”第47条规定: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六、国家教委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文件《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国家教委教基[1991]8 号)中规定:“学前班应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我委(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拟订的《学前班保育和教育的基本要求》(试行稿)可做为指导学前班保育与教育工作的依据。”
以上的法律条文与幼儿园工作紧密相关,每一位园领导都应该熟练地掌握。一旦发生有关民事纠纷,幼儿园若能证明自己的工作在以上方面无瑕疵,才会被认为是无过错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总是认为幼儿园负有监护义务的,即不管幼儿园对幼儿在属其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