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女方怎样获得补偿
同居后要结婚的男女有不少,在双方时商量着结婚之后,男方家也及时将彩礼给了女方家,但之后双方因为婚礼等等而影响到了感情,甚至到了要分手的地步,自然需要归还彩礼,同居分手彩礼如何归还?
为你打听到了相关内容如下。
同居分手彩礼如何归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需要归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一方悔婚结婚彩礼怎么办,结婚彩礼应该返还。
怎么认定所给付的财产是婚约财产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在恋爱中给付的财产能否界定为婚约财产,作为彩礼判决返还,重点应从如下三个方面把握:
1、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婚约界定恋爱中给付财物的性质必须首先界定给付的动机,即是否基于婚约、双方是否有结婚的合意,还是仅仅系恋爱中男女朋友的相互交往。
在实践中,法院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婚约,主要应依据当地的风俗习惯,是否举行过订婚仪式、对方是否认可存在结婚的约定或合意、双方关系是否发展到谈婚论嫁的程度、是否购买赠送过订婚戒指、亲友或媒人、介绍人能否证明婚约存在等各方面,综合证据的情况来认定。
2、财物是否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认定给付的财物是彩礼还是普通的礼物,应主要考量两方面。
首先是给付财物的动机:彩礼是为了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而给付,是依附于婚约的,赠与礼物则不然。给付彩礼依据的是民间习俗,赠与礼物则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其次,具体还应结合财物的价值、特性来认定。如在订婚仪式上给付的礼金、贵重首饰、“过门礼”,为结婚给付的车辆、房产等价值较大的财物,应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
3、接受财物的不仅是婚约当事人,也可能是其父母或长辈亲属。
若财物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则不论接受人是谁,均应认定为婚约财产,应予返还。
如若其接受了赠礼,但该赠礼不是为缔结婚姻目的给付的,则不应认定为彩礼,不需返还。
如何归还同居分手彩礼?要是双方还没有结婚男方家是有权要求女方家归还彩礼,但要是女方家觉得男方对不起她们可以通过法律维权。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没有补偿一说。除非自愿给予补偿。解除同居关系时,通常会给予一定的补偿金,甚至还会签订相关的补偿协议。所谓的补偿金,其实是含有大众心中所理解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之意。一方基于同居关系签订的补偿协议和支付的补偿金,属于自然之债。已经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尚未给付的不得请求支付。向法院请求按照补偿协议进行补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后,用夫妻***同财产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合法配偶以侵犯夫妻***同财产为由起诉返还的,法院会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