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案例分析论文_关于我国企业合并模式选择的分析
摘 要和权益结合法虽然将导致不同的报告盈利,但两者通常不存在现金流量的差异,购买法与权益法的选择不应有价值相关性。根据上述推论,则企业的管理层没有理由偏好权益结合法。
关键词企业合并;购买法;益结合法;公允价值
企业作为一个资本组织,必然谋求资本的最大增值。企业合并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活动,其动力主要来源于追求资本最大增值的动机以及源于竞争压力等因素,但就单个企业的合并行为而言,又会有不同的原因。购买法指将企业合并视为合并企业购买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方法。即合并企业以一定的价款购进被合并企业的存货、机器设备等资产,同时承诺所购企业的全部负债;益结合法又称联营法,是将企业合并视为合并双方经济资源联合的处理方法。
一、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特色
我国新的《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对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无论是从国际上来比较,还是与我国以前实行的有关企业合并会计处理规范相比较,我国新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最大特色是引入了***同控制和非***同控制的概念,允许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两种方法的并存。
(1)单一的购买法格局趋势是基于非***同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做出的判断。实际上,对于***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国际通行的做法仍是采用权益结合法。我国把***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准则中单独作了明确规定。(2)权益结合法的理论基础依然存在。权益结合法的起源可追溯到对已赚得利润的会计处理,即合并公司的已赚得盈余能否结转到合并后公司账上。纵观我国的合并实例,绝大部分是企业集团内的关联成员之间发生的企业合并,即“***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只是企业形式发生了变化,实质上并没有变化,符合权益结合法的适用条件。(3)我国允许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的二元格局也主要是鉴于我国特殊的融资与监管环境。我国的融资环境和监管环境严重依赖于以会计利润为基础的财务评价和监控体系,上市公司的融资能力、融资成本以及上市资格的维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对外报告的账面利润。在这种融资和监管环境下,我国在制定合并会计规范时,不得不考虑我国的现实环境。
二、国企业合并模式单独使用购买法的环境分析
在我国的经济环境下之所以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并存,主要是由于完全购买法的应用环境还不具备,这就使得投资成本和被并企业的公允价值都无法获得,购买法的使用条件无法满足。
(1)流通股股价不能反映被并企业整体公允价值。不管上市公司之间的换股合并还是上市公司换股合并非上市公司,采用购买法的首要条件是具有交易标的(被并企业)的公允价值。但是,在现阶段我国换股合并并不具备这个条件。在我国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换股合并中,虽然非上市公司的个人流通股权证曾存在场外交易价格,但场外交易的区域性和不规范性,以及非流通股权证的存在使得这种价格难以代表被并企业的全部公允价值。在换入资产不能可靠计量时人们常常用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来表示换入资产的价值,也就是说可用主并上市公司的换出股份的市场价格代替被并非上市公司的公允价值。(2)资产评估价难以反映被并企业整体公允价值。尽管股价是衡量公司价值的一个非常有用、直接的指标,但它不应作为被并企业公允价值的唯一指示器,当市场价值难以取得或不能反映公司内在价值时,我们可以通过价值评估来确定。现有的资产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和清算价格法。除收益现值法外,其他三种评估法只适用于单项资产的评估;收益现值法虽然可用于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并且在理论上也很科学,但由于资产的预期收益及其所承担的风险难以预测,导致收益现值法操作性较差。因此,公司整体价值的评估具有很高的难度,要求评估者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特别是对未来的预测、判断能力。因此,在现有情况下,我国上市公司换股合并中被并企业的整体公允价值难以通过资产评估获得,因此限制了购买法的应用。(3)企业合并交易定价随意。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合并过程中对于合并交易价格的确定与理论价格通常存在较大的偏差,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按理说,合并双方是以己审计的净资产价值为基础,通过讨价还价确定的交易价格,双方博弈得出的交易价格应该是比较合理的,为什么会和理论价格出现较大偏差呢?通过深入分析,发现以下几个主要原因:一是企业合并交易中各方利益失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买卖大多数是与国有大股东进行的,主要体现为国有大股东向上市公司转移利润和以低价出售优质资产。大多数情况,国有资产的代理人认为,国有利益的暂时损害可从资产重组对地方经济的长期发展的促进得到补偿,但由于国有资产利益与其代理人利益的不一致,从根本上说,国有利益难以得到妥善保护,而且,国有利益是否受到损害在较长时间后才能表现出来,因此,国有股东往往没经过详细的分析和调查就得出过于乐观和轻率的结论,所以形成价格明显的不公平。二是企业合并交易定价缺少必要的监督控制。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普遍比较集中,股东会上关联方回避的现象只被报纸作为个别案例来报导,所以大股东既控制着董事会又控制股东大会,可以随意决定利润在母公司与上市公司间的流向,再加上大多数不公平的交易中,交易价格对股东有利,所以很少有交易价格被置疑而被股东大会否决。同时交易所只监督信息披露程序是否合规,并不管价格的高低。所以许多明显操纵利润的交易能被堂皇地记录在上市公司的历史中,又鼓励了更多的效仿者。再者,虽然在许多资产交易在利润操纵的问题,但不合理的定价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加速上市公司产业、产品结构的改进,而且证监会的管理以事后惩罚为主,所以,证监会在上市公司公告期间一般不对这些不公平的资产交易发表意见。因此我国监管机构对合并交易价格的忽视也是不公允的合并交易价格存在的原因之一。
三、企业合并模式的选择对企业业绩的影响
企业业绩分析是指企业在维持现有能力不变的状态下,预测其在将来变化的经营环境中所能取得的经营成果。显然,这种经营成果预测值一般是达不到企业的长远目标值的,这就对企业的经营者提出要求:必须改革企业的经营结构,以适应环境变化,否则企业发展战略目标便难以实现,企业甚至有被淘汰的危险。使经营者增加危机感,主动地将注意力转向对企业战略方向的研究,这是对企业业绩分析的目的和意义。
(1)换股合并双方没有任何一方失去对合并后公司的控制权,这是权益结合的特征之一,但在对控制权的理解上又存在争议。在解释权益结合时认为,权益结合使合并各方的股东继续保持对一个规模扩大了的存续公司的控制权,控制的比例根据其合并前所拥有权益的市场价值确定,这里的控制权并非多数控股权,而是投票权等普通股所享有诸多权力的合称。这意味着,换股合并后一方失去多数控股权或平等控制权不会影响该合并适用权益结合法,换言之,换股合并双方的相对规模不会影响合并会计方法的选择,并且没有充足的理由证明只有规模相当的公司的换股合并才是权益结合,而规模不等的公司就一定无法进行权益结合。(2)会计准则在定义中强调“平等”,主要指合并方对存续公司享有平等的控制权。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股东签定一项本质上平等的协议,***同控制其全部或实际上全部的净资产和经营权。运用权益结合法,合并各方的规模应该相当,这是保证合并后享有平等控制权的前提;而且条件还不限于此,即便合并各方的规模相当,如果其中一方通过协议或其它方式获得对参与合并的其它企业的控制,例如控制企业管理当局的选举或收购表决权等,这样的合并仍然视为购买而非权益结合。
随着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完全发育,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合理使用,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并存的二元格局也会顺应国际潮流,逐步地过渡到单一的购买法格局。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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