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做证人笔录会给谁看

派出所做的笔录有权利看的人有:

1、当事人;

2、当事人的代理人;

3、公安机关;

4、检察院;

5、法院。

给违法嫌疑人做的笔录,受害人一般是不能看的。而受害人的代理人,即检察官可以看。当事人的代理人是指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其行为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笔录是派出所了解基本问题、情况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立案属于公安的另一个程序的。做笔录没有立案,可以去派出所或办案单位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说明的理由不能接受,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对不作出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