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取保候审案子被公安一直挂着
随着刑事司法改革,特别是证据审查科学化、体系化的趋势日渐明显,检察官捕诉合一及错案责任终身制等制度的推行,对于一些证据不足或存在瑕疵的案件,检察院在审查批捕阶段变得更加慎重,越来越多的案件能够实现批捕阶段取保候审,这本是法治昌明的表现,但实践中,似乎又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今年伊始,笔者办理的两起刑事案件都遇到了取保候审期满,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但对案件仍然继续侦查,不向检察机关移交案件,检察机关也不追问,将案件进行“挂账”处理的奇特现象。
一、取保候审满一年之际,公安机关主动解除刑事强制措施,但既不销案,也不移交检察院,案件成为了“挂账”处理的积案
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都知道,中国大陆地区在庭审阶段想拿下无罪判决是比较难的,从近几年的统计来看,大概只有万分之几的概率,这是个什么概念呢?以一个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执业生涯来看,即便一年办理30-40件刑事案件(不计算法律援助案件),这已经算是专业中的极限了,执业30年计算,大概他一生能够办理不超过1200件刑事案件,也就意味着可能他一生都没有遇到过一份无罪刑事判决。因此,追求取保候审成功,“先把人搞出来”就成了刑事律师比较现实的追求。每当听到有人对中国刑事司法制度诟病的时候,我都会站出来捍卫一下刑事司法的名誉,因为我国虽然无罪判决确实不高,但司法实践中还是有很多方法达到实际上的“无罪判决”,比如检察院的不起诉,法院判决的“实报实销”都是在“无罪”道路上的实质努力,成绩还是应当肯定的。此外,比起无罪退一步的做法就是先对嫌疑人取保候审,即便日后提起公诉检察院也给一个较轻的量刑建议,法院也以速裁程序尽快结案、尽早服刑,也是一种现阶段的“妥协”。特别是最高检近几年提倡“少捕、慎捕”,以及多起重大冤假错案的曝光,使得检察院在审查批捕阶段变得日渐慎重,对于很多证据不足的案件都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随着取保候审成功,律师和嫌疑人家属就都送了一口气,而依据《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的期限是一年,公安机关通常会把这一年的期限用满,也就意味着嫌疑人一年内可以相对自由的活动。
过去,如果一个刑事案件进入取保候审,一年之后取保候审届满之际,要不然公安机关搜集足够的证据移交检察院起诉,要不然就是没有足够的证据,那就应当进行销案处理,给案件一个定论。但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被大量运用的今天,却发生了很多进退维谷的情况,一方面公安机关在临近取保候审期满之际解除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一方面嫌疑人还是嫌疑人,案件继续侦查,但公安机关也不答复何时侦查完结,不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检察机关也不追究责任,案件就在公安机关那里“挂账”,按照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内部的说法就是成为了“积案”,
二、取保候审结束后“挂账”案件的几个特征:
1.主要原因是证据不足,达不到批捕的证据标准。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临时性羁押措施,自然在主要证据层面不能有明显缺陷,但公安机关在之前的提请批捕中已经被检察院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经过侦查仍无法找到关键性证据,这种案件对公安机关也很“尴尬”,所以就采取“挂账”的方式,名义上还是继续侦查。
2.实际上侦查工作已经处于半停顿状态,再次移交检察院起诉的可能性不高。道理很简单,如果真的要有什么关键证据的话,公安机关没有必要“挂账”,在取保候审一年的时间里,公安机关都没有找到实质性证据,一年之后再想找到难度更大,特别是一些电子数据,在一些涉财型的犯罪中,很多犯罪分子是借用互联网服务器保存数据的,这些数据一年内提取不到,一年之后肯定更难,一些视频监控资料同样有类似问题,而且从证据获取的角度来看,除非有重大的技术手段突破,证据肯定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越加难以搜集,没有足够的证据,公安机关也不想“自取其辱”式的移交案卷。
3.有救济手段,但嫌疑人家属及其本人普遍不愿意采用,陷入了一种“民不举,官不究”的状态。这种情况其实可以申请检察院对案件进行销案监督,毕竟已经侦查一年以上,但嫌疑人及其家属都不愿意主动为之,因为不想过分“得罪”公安机关,案件走向不是绝对明朗,检察院也不会主动进行监督,案件被公安机关“挂账”成了理所当然。
三、案件被“挂账”的成因解析
造成这种局面,实际上是留存于执法人员“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和不合理的考核制度双重作用造成的。随着执法文明的发展,像过去一些刑讯逼供等直观暴力的侦讯行为已经有所收敛,除非在一些个别案件中,就笔者自己的经历来看,刑讯逼供在一些发达沿海地区基本上已经不存在了。但另一方面,执法文明是一个过程,必然会与旧有的落后因素相对抗,这些落后的因素不可能一下子退出历史舞台,“有罪推定”就是其中之一,很多执法人员还是从朴素的经验角度出发,判断一个人是否应该遭受刑罚,即便在证据上存在缺陷,仍然坚持“侦查”,这种“有罪推定”形成了一种工作上的惯性,把刑事侦查工作的结束时点定位于发现足够的有罪证据,甚至在经济类案件中,有些执法人员默认的规则是“能破案才立案”,这样的思维方式必然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此外,一些不合理的考核指标也对案件的“挂账”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中国机关都要有绩效考核,这就有很多被考核的因素,销案数量也是考核之一,如果销案过多,意味着公安人员办案不力,这样的逻辑下,侦查人员也不愿意销案,造成案件“挂账”。
整体上看,这种“挂账”使得嫌疑人及家属处于一种长期紧张的不安定状态,也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尤其在一些法定犯的犯罪侦办中,极其容易滋生冤假错案,任何个人在国家机器面前都是脆弱的,这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引起警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