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局为何不与大公安合并
森林公安局因为其特殊的职能属性,与普通公安局在工作上有所不同,所以不能简单的合并入普通公安队伍,而是接受公安部和国家林草局的双重管辖。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国家森防指办公室)职责:
1、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组织拟定森林公安政策、法规、制度并监督执行。
2、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承办森林公安机构设置、警力配备、警衔审批、领导干部协管、表彰奖励、教育培训和优抚工作,归口管理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协管长春森林公安培训中心。
3、指导森林公安系统警务督查,督办森林公安机关民警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指导森林公安机关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
4、协调和督促查处特大森林案件,组织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专项斗争和专项治理。
5、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指导林区禁毒工作,指导森林公安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和行政法制建设。?
6、指导森林公安系统装备建设,指导森林公安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森林公安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7、负责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和部署。负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措施情况,协调解决森林防火中的问题。
8、负责掌握全国森林火情,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9、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组织拟订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制定并实施森林防火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指导、协调武警森林部队和专业森林防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指导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
10、协调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国家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并实施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指导各地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工作;承担与周边国家森林防火协定的履约工作,指导边境防火隔离带的开设;负责国家扑火物资储备的管理和调拨等工作。?
11、督促各地查处重要森林火灾案件,组织实施森林消防监督,指导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工作。?
12、指导、协调航空护林工作,归口管理东北航空护林中心、西南航空护林总站。?
13、指导全国森林防火科技建设,组织开展森林防火科学研究和技术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森林火灾火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4、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领导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信息中心。?
15、承办国家林业局、公安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扩展资料:
一、森林公安体制状况
198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在林业部设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林业部、公安部的双重领导。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森林公安作为林业部门的职能机构、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以林业部门管理为主,接受公安部门的业务性指导。人员编制在林业部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可以看出,双重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是同当时的政治、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的体制是小而全,大而全,政企、政事不分,部门办社会就是其真实写照,每个部门都形成一个“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小社会、小系统。如铁路、体制改革前的民航、林业部门,就是一个系统,包含了行政、事业、企业等职能,拥有部门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学校、企业等部门,承担了职工的学习、就业、退休等后勤保障。在这种体制下,形成了部门办公安,公安依附于部门的局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计划经济体制逐步瓦解,传统的政企政事不分的体制弊端已经逐步显现。由于专业主管部门掌握了专业司法机关的人事权和财政权,作为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司法机关极易成为部门利益的保护工具,使国家的司法权受到部门分割,难以保证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二、森林公安体制改革难
1、受部门干预,森林公安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难体现
森林公安作为一个专业性的警种,其主要职责是在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的授权下,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负责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森林火灾刑事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由于森林公安不同于其他普通行政执法机关,其身份是人民警察,必然比其他的行政执法部门拥有更大的强制力和执法权威,因此在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森林公安这把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刀是掌握在林业主管部门的把中,形象地说: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由于森林公安管辖的是同林业主管部门存在千丝万缕利益联系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行政、刑事案件,因此主要打击对象是林业系统外部的违法犯罪分子。而林业系统本身是政企事合一的部门,既当裁判员(其下属的林业行政、事业单位如〈资源管理中心、检查站、森林公安〉分别负责森林资源的规划设计、木材运输检查、违法犯罪打击等职责,又当运动员(其下属的的林业事业、企业单位〈如林场、森工局等〉必然是以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如果林业系统内部发生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事情,或者违法犯罪分子同林业主管部门存在利益关系,森林公安很难发挥职能作用。因为林业主管部门掌握了森林公安的财政权和人事权,森林公安只是林业主管部门下属的一个单位。新疆巩留林场特大毁林案、福建泰宁县特大烧炭毁林案均是这样的案例。而2006年《焦点访谈》播出了云南省江城县非法砍伐热带雨林及黑龙江省铁力市林业局把其下属的东升国有林场的天然次生林作为荒山荒地建设兴建陵墓进行销售的违法犯罪事实,由于存在主管部门的背景或同主管部门存在利益联系,森林公安根本就难以作为。
由于现行双重管理体制决定了森林公安是为林业部门利益服务的,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司法的独立公正必然会服从林业部门的利益。按照《森林法》第20条规定,森林公安并非法律法规授权单位,而是在林业主管部门授权下进行独立执法或以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受制于林业主管部门。而刑事案件侦查虽然是公安部门的职责,但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手中掌握的人事权和财政权进行干预。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实现独立公正执法只能依靠森林公安民警个人的责任心和思想觉悟来打破部门利益对森林公安的束缚,但是,当前体制下代价和成本太大,森林公安只能趋利避害选择沉默,甚至为其保驾护航。
2、合理利用警务资源,树立森林公安队伍良好形象和权威难
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警车必须警用、警管、警驾,人民警察不得从事非警务活动。而在森林公安,现实情况却是林业主管部门往往利用森林公安的身份办理警车牌照,然后由林业主管部门自己驾驶,而森林公安自己却缺乏相应的交通工具去办理案件,有的要用车还必须到林业主管部门去审批,出现林业主管部门开豪华警车,森林公安执行警务活动开民用车甚至没有车的怪状。由于森林公安的身份特殊,拥有普通行政执法人员所没有的强制力,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随意调用警力去从事与人民警察无关的非警务活动,严重损害了公安队伍的形象和权威。如云南某县林业局局长(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到昆明从事非警务活动,两次被云南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查获。而中原某地区林场设立的森林派出所没有警车,而林场买的车却挂上了警车牌;林场从天然林保护工程开始之后发展旅游,派出所的人被林场安排工作,有的出去搞旅游宣传,有的搞景区建设,有的搞景区检票、看门等工作,而本身的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职责无法有效履行。这种情况在全国不同程度存在,由于不属公安机关直接管辖,公安部门的警务督察无法落到实处,即使被抓也只能处理森林公安。
3、外行领导森林公安,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难
20公会议提出: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重点就是要实现“四统一五规范”(统一考录制度、统一训练标准、统一纪律要求、统一外观标识、规范机构设置、规范职务序列、规范编制管理、规范执法执勤、规范行为举止)森林公安在双重管理体制下,林业主管部门并不具备管理公安队伍的条件和经验,只是按照林业部门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而地方公安机关在缺乏相应的权利下没有责任心去管理,在两头管理两头都管不好的情况下,致使森林公安在正规化建设严重滞后,成为公安系统中的“杂牌军”。从“四统一五规范”的标准来看,森林公安存在执行和落实难,特别是以下方面执行和落实更难:
第一、执行统一考录制度落实难。统一考录制度即继续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省级统一考录制度。由于地方公安很早就解决了政法专项编制,因此人员都是统一通过公务员招考进来,素质较高。而森林公安在国办发42号文件出来之前,只能从林业系统内部调入,素质总体较低,而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往往利用手中的权力把有裙带关系的人塞进森林公安,造成近亲繁殖,缺乏活力和动力。在较早解决政法专项编制的省市,如广东省,即使是公务员招考,林业主管部门往往也利用手中的人事权千方百计地来影响公务员考试。
第二、执行统一训练标准落实难。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全面实施民警上岗和首任必训、职务和警衔晋升必训、基层和一线民警每年实战必训的“三个必训”制度。森林公安由于供养体制不顺,缺乏相应的基础设施和资源,除了晋升警衔到南京森林公安专科学校培训外,民警上岗和首任培训都必须借助于地方公安机关力量,而基层和一线民警实战培训严重缺乏。2004年开始,公安部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大练兵活动,有效提高了人民警察的队伍形象、战斗力和精神面貌。森林公安则处于一个尴尬的处境,因为仅凭森林公安的力量和资源难以进行大练兵,而林业主管部门又是外行,因此,在大练兵活动中森林公安要么划入地方公安统一实施,要么自己小打小闹,有的甚至作表面文章,敷衍了事。
第三、执行统一纪律要求落实难。近几年来,《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2003年公安部又出台了“五条禁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即将颁布实施,全体公安民警必须严格执行。而森林公安在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下,违反党纪政纪按照组织关系应由林业党组(党委)的纪检部门进行监督查处,但森林公安又是人民警察,以人民警察身份违反各种规章制度必须由公安机关的纪检、督察部门去监督查处。两个纪律监督部门要么出现交叉管理,要么谁都不管。而在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滥用警务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此类现象林业部门的纪检部门无法监督,公安部门的纪检部门监督不到。
第四、执行规范机构设置落实难。同地方公安简单明了的组织领导关系相比,森林公安由于是双重领导,加上上级森林公安下管一级的规定,造成机构设置五花八门。名称方面,除森林公安之外,还有叫“林业公安”、“森林警察”,机构方面有的叫“××林业局公安分局”,有的叫“××公安局森林分局”,有的叫“某某森林公安(林业公安)分局)”,有的叫“××森林警察大队(支队)”,有的是内设科室,叫“某某林业公安(森林公安)科(处)(局)”,省、市、县三级不一,一个机构,多个牌子。内设机构方面,也各种各样,搞小而全,机关化和官僚化严重,缺乏实战化和统一的规范设置。
第五、执行规范编制管理落实难。森林公安在国办发42号文件出台之前,规范编制管理根本无从谈起,因为企业、事业、行政编制人员都有,国办发42号文件出台至今已两年多,全国好多地方到目前为止,还未按文件规定落实。森林公安正规化建设方面严重滞后,根源在于林业主管部门只是一个专业环境资源管理部门,其职能和属性同公安机关有根本区别。而在地方公安机关又疏于管理的情况下,仅仅依靠森林公安自身的力量难以贯彻落实。
4、受部门利益保护,森林公安警察身份同行政执法主体分离
即森林公安行政执法主体体现难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是林业行政处罚的唯一主体。对于《森林法》第39、42、43、44条规定的行政案件查处,森林公安作为林业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既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中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也不属于受委托组织,而是一个根据法律规定由部门授权的特殊组织。对于其他案件的查处,森林公安则属于林业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作出处罚决定的。没有独立的行政处罚权,致使执法主体难以认定,民警的合法权益和警务活动得不到有效保障。当森林公安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行政处罚时,此时森林公安民警应该算是以人民警察的身份去执行警务,按照《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应该可以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和警务保障。如在遇到暴力抗法、严重妨碍执行公务等情况时,可以使用警械直至武器来保障民警的人身权益,以完成法律、法规赋予的任务。而以归属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时,森林公安机关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处罚主体,身份是林业主管部门的普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享有法律法规赋予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和警务保障。但从国家林业局的规定来看,无论森林公安执行那一类行政案件,其身份都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即使是查处授权案件,根据国家林业局授权令第三条规定,也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森林公安民警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的身份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而不是人民警察。穿着人民警察的警服去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其身份却是普通行政执法人员,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警察权的规定都不能应用到林业行政案件上来,极大削弱了民警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其他警种没有类似的情况,如铁路警察、缉私警察、民航警察,他们都是由法律直接授权如《铁路法》《海关法》《民航法》,然后再按管辖范围直接行使行政处罚权和刑事侦查权,根本不存在身份和主体模糊复杂的现象。之所以行政执法主体模糊和身份复杂的情况,根源在于部门利益保护。林业主管部门为了确保自己作为唯一的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既要控制森林公安又要让森林公安发挥作用,在立法上设计出《森林法》第20条,由此引发了森林公安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身份和主体的讨论和争议。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