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法律主观:

关于 行政处罚 和行政许可行为区别如下: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 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也叫做行政法主体,它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通过一定得意思表示,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病做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法律 法规 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依法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