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普遍把嫖娼列为违法行为吗?

倒也不能说是世界各国和地区普遍把嫖娼列为违法行为。原因是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基本情况、历史文化、社会制度、经济发展程度千差万别。就目前而言,你没有可能让所有国家都把嫖娼行为都一概视为合法行为。

在有些国家,嫖娼行为属于合法行为,比如西欧、南欧、南美的一些国家,以及孟加拉国和土耳其这等少数伊斯兰教国家。比较特别的是瑞典等某些国家,卖淫是合法行为,但是嫖娼行为却是犯罪行为。

但在有些国家,嫖娼行为属于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比如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我国大陆地区。不过大马和菲律宾通常很难对性工作者和恩客定罪,尤其是菲律宾,许多性工作者提供的服务实际上主要针对美军官兵。

在我国大陆地区,一般的嫖娼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过如果是性病患者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还坚持嫖娼的,则会构成传播性病罪。

而我国香港地区禁止组织卖淫或者开设妓院,但是允许一楼一凤等形式开展活动。不过恩客主动报价或者性工作者主动要价可能构成违法,属于教唆他人从事不道德行为。有时会有女警因为工作需要化妆成流莺,当嫖客前来搭讪时即会被指控。

我国台湾地区目前卖淫是合法的,不过只有在政府专门划定的区域内从事性交易合法。但目前我国台湾地区没有任何一级地方政府划定过这种区域,于是嫖娼在省内任何地方都是违法行为,至少会被科以罚款。至于公娼制度,我不了解,只是听说已经被取消了。

在我国澳门地区,单纯的卖淫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是组织卖淫、违反法律入境许可卖淫等构成犯罪。原因很多,不过性工作者本身是弱势群体,拥有管理和组织能力的管理者时常会利用优势地位剥削性工作者。通常来说,嫖娼行为一般是合法的,但接受儿童性服务的属于犯罪。

在柬埔寨,卖淫嫖娼非法,但是法律执行力很差,有许多越南女子进入当地从事性交易行为,其中高棉地区1/3的雏妓来自越南。目前柬埔寨成为美国性游客的旅游地,因此美国方面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引渡并追究性游客(嫖客)的刑事责任。

像日本,1947年通过《使妇女卖淫者等处罚相关敕令》废除公娼制。1972年5月15日后日本全面推行《卖春防止法》。不过软色情和特定对象(比如情人或恋人)之间发生性关系的,那么即使是在“接受报酬,或有接受报酬之约定”的情况下也不能构成卖春。

俄罗斯卖淫嫖娼也是非法的,但该国拥有相当庞大的失足妇女群体。据统计,仅莫斯科直辖市便有10万名失足妇女,其中以女大学生和专业人士为主。但卖淫在俄罗斯属于非法行为。一般认为俄罗斯失足妇女和嫖客时常会遭到不人道待遇,如某年圣彼得堡直辖市扫黄打非,一群失足妇女和嫖客被抓后被迫裸体游街。